1、加强保险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
公众意识是防止保险欺诈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大保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制意识,为保险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2、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
首先,保险公司应加强与政法部门合作。对发现的汽车保险的欺诈骗赔案件,应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应负刑事责任的,应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查办;对构成犯罪的,要积极配合将其绳之以法。其次,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合作,发挥各自的特长,充分揭露汽车保险欺诈犯罪。再次,保险公司应加强与警方合作。可以借助警方的刑事侦查优势,有效识别汽车保险欺诈案。另外,保险公司应加强行业合作。各保险公司应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进行反欺诈合作。通过建立全行业的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让不法分子无机可趁。
3、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俗话说:“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尽管汽车保险欺诈骗赔行为具有隐蔽性,但是,如果发挥社会力量,注重收集相关信息,欺诈骗赔行为也是不难识破的。为此,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如建立汽车保险欺诈举报制度,对揭发、检举欺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挽回保险损失数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社会公众的广泛监督下,保险欺诈行为将成为众矢之的。
4、加强内部制度建设。
第一,加大反汽车保险欺诈骗赔工作的投入。保险公司必须提高对反欺诈骗赔工作的认识,为反欺诈骗赔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力、物力,培养反保险欺诈骗赔的专业人才。从国外保险业的经验来看,对反欺诈的初始投入最终可得到3至6倍的回报。
第二,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风险防范需从承保抓起。在承保与核保工作上,当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查申请书中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以及行驶证、身份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应对汽车进行详细的调查。在实务操作上,应严格按照承保业务操作规程,对投保车辆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建立高水平的理赔队伍。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是做好理赔工作、识别保险欺诈的基本保障。目前,汽车工业发展迅猛,新技术、新材料随着新款车型不断推出,这就要求理赔人员必须及时了解信息和掌握新技术、新工艺,加快知识的更新。保险公司应招聘一些与车辆或理赔专业相关的高校毕业生来从事车险理赔工作。同时,对员工经常进行新知识培训,从而保证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理赔队伍。
第四,加强查勘定损工作。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或加快对索赔案件的反应速度都可以降低骗赔率。经验表明,很多汽车保险欺诈骗赔案件,被保险人事先并未作特别充分的骗赔准备,若理赔人员反应迅速,可以制止和揭穿一些欺诈案件。
第五,完善内部监控机制。首先,要对员工加强思想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把防范和化解风险作为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其次,保险公司内部应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要承揽的业务要按程序对风险进行多次识别、评估和筛选,以便有效地控制风险,确保承保质量。再次,要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实行接案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审批人分离制度以及现场查勘双人制。人人把关,各司其责,互相监督,严格防范,以确保理赔质量。对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实施欺诈骗赔者,必须依法严惩。
第六,预防车险诈骗的建议保险公司能否取得反车险欺诈的成功,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理赔管理制度,这套理赔管理制度对车险欺诈应当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和识别力。
汽车保险欺诈的调查
1、及时查勘现场
事故现场会遗留各种痕迹的无证,记载着大量能够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信息,但这些痕迹和物证极易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
2、认真调查事故经过
一方面,应围绕事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目击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保户经营状况、个人品行、近期异常表现、保险标的状况等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作好调查记录。另一方面,与负责事故处理或鉴定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涉嫌诈骗的疑点,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调查取证。
3、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
(1)分析投保动机
(2)将有关时间联系起来分析
(3)将现场痕迹物证及有关证据结合起来分析
4、委托专业机构,从事索赔调查
商务调查机构和信息咨询公司的人员在社会事务及案件调查上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可以通过这些机构的业务帮助、支持,有效识别保险欺诈。
5、汽车火灾事故询问笔录
汽车火灾事故是造成损失较大的汽车保险事故。为了有效甄别案件真伪,需要认真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同时需做好询问笔录。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