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丢了,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应在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则不予处罚。保管发票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丢失发票,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在发现当日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在信用评价中被扣分、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有的情形还需要收款方配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