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证据如何收集:(一)证人证言。询问有关知情人,询问内容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大致应包含: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2、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3、涉案款物的性质及所有权情况;4、挪用公款的时间、次数、形式、总额及挪用的手段;5、所挪用款物的本息归还情况;6、单位账务处理情况及挪用人的隐瞒、欺骗情况;7、发现犯罪行为的时间、原因等详细情况;8、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二)物证。(三)书证。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应包含身份证、户籍本、个人档案登记表中的履历表、任命书、职权证明等;2、被挪用款物单位的性质、营业执照等;3、证明公款性质的书证;4、证明公款是特定款物的书证;5、涉案单位相关时期的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6、其他有关书证。以上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