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医药类(药厂、药店从业人员)。按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药厂、药店从业人员的体检必须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进行,并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发放《健康证明》,其他体检机构对该类职业发放的《健康证明》不予承认。
2、涉水产品类、一次性卫生用品类、化妆品类从业人员。办理过程: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各体检部门(包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及各镇(街道)医院防保中心)参加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回执。体检合格者可凭回执到体检所在部门领取"体检报告书",体检不合格者可凭回执到体检所在部门进行体检复查。
3、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类从业人员。办理过程: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各体检部门(包括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各镇(街道)医院防保中心)参加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回执。体检合格者凭体检回执到相应的镇监督分所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三个工作日后,凭体检回执和卫生知识培训发票到所在镇的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者可凭体检回执到原体检部门打印"体检报告书"了解不合格情况。若有体检缺项或需复查某项目,可凭体检回执到原体检部门进行漏项复查。
4、工厂企业类从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寸免冠近照1张到南海所在镇(街道)医院防保中心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进行健康体检,体检一个工作日后凭缴费收据到体检单位领取检查结果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