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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什么条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024-01-29 来源:一二三四网

要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原告具有原告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应当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原告需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原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争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后,法院将进行立案程序。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两个月规定期限的限制。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审理。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选择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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