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确认方法
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形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
(1) 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
(2) 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 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 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 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