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法院最终宣判定罪之前,在看守所的这段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不能进行会见的。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基本上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可以会见当事人。这实际上是属于刑事诉讼法当中最基本的一个法律常识,我国普通公民也可以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会见是怎么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会见是怎么规定的?新刑诉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上的规定全面吸收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但是又与法有明显的区别。
1. 会见时间。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时间,由现行刑诉法的“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并且新刑诉还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聘请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完全吸收了法的规定。
2. 会见手续。新刑诉吸收了法第三十三条,“凭执业证书、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三证)即可会见的规定。
3. 会见程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取消了现行刑诉法侦查阶段的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对一般案件,会见直接向看守所提出,看守所必须最迟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安排,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侦查阶段会见必须经办案机关安排的问题,但是看守所“四十八小时”的宽限,在实践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而且“四十八小时”一旦成为常态,会直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的整体会见效果。
4. 会见范围。与法不同的是,新刑诉虽然取消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应经侦查机关批准的限制,但是增加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法相比较,侦查期间会见在押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范围扩大了。即会见权比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减小。
5. 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不被监听。
二、聘请有技巧
1. 聘请专业:法律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各个方面,不可能对如此多的法律规定都很熟悉,不同的在不同的领域各有所长。因此,在遇到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案件时,建议对症下药,找在此方面有专长的,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2. 聘请有一定经验的:人们普遍有一种迷信权威、追求“品牌”的心理,所以在请方面也会抱着“越老越好”的想法。其实这种认识不完全正确。所以对于一般的简单案件,普通就都能办好;但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聘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相对好一些。
3. 聘请综合素质强的:实践证明,学历和工作经历固然重要,但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更关键。现实中,不少并非直接来自法学院校的毕业生,而是曾从事过医师、教学、技工等不同职业,他们在处理和自己以前工作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必然会得心应手。因此,专业知识强、综合素质高的往往是当事人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