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工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而制定的。该法对就业年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农民工的定义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该法规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对于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
其次,该法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4小时。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劳动者协商,每天最长不超过3小时。
此外,该法还对农民工进行了定义。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狭义农民工的数量为1.2亿人左右,广义农民工的数量大约为2亿人。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3%,初中文化程度占60.5%,高中文化程度占13.3%,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外出农民工和年轻农民工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别占26.5%和36.4%。外出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高于本地农民工,农民工受教育水平又明显高于非农民工。与上年相比,30岁以下年轻农民工组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增加2.4个百分点,明显高于其他组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