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承担产生以下效果:
1. 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
2. 抗辩权随之移转。无论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新债务人都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例如,如果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如果履行期尚未届满,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新债务人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时,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 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如果债务人转移义务,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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