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这些基本的诉讼权利是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设置的。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诉讼权利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法庭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当事人的查阅和复制权,有利于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可使当事人对各种审理笔录和法律文书中的缺漏及时提出补正。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符合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利的原则。和解协议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不能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法院同意当事人和解的,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请求,也有权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已经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