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是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并且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 提单具有收据作用,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证据。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以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提单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在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提单是最终证据,承运人不能再以其他证据推翻提单的记载。
2.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在托运人手中,提单是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实际运输合同与提单记载不一致。但当提单转让到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手中,承运人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就只能依据提单的记载确定。
3.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一旦签发提单,承运人就只能对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且对在途货物的处分权也转而由提单持有人行使。
总的来说,提单在对外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最终的单据,被视为交易凭证,并在法律上被视为非常有力的证明。持有提单的人有权让承运人交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