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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婴儿应归生父抚养

2024-01-29 来源:一二三四网

本案中,陈某得知儿子冬-冬被拐卖后,找到福利院要求认领。福利院却称,在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后,作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经民政局登记后已送养给吴某。按照收养法规定,我国实行完全收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有人认为冬-冬与陈某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陈某不应再要求取得抚养权。

但笔者不同意此观点。首先,福利院将冬-冬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后将其送养给吴某,但陈某作为冬-冬的法定代理人并没有将冬-冬送养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收养关系属可撤销范围,陈某在一定期限内可行使撤销权。其次,如果福利院不提供吴某的详细资料,则陈某可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冬-冬的抚养权。

综上所述,对于被拐婴儿应归生父抚养这类纠纷,需要考虑现有社会关系稳定的角度出发,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存在瑕疵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收养关系并恢复原有权利义务关系。此外,福利院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向当事人提供详细资料并协助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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