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些必要的材料来支持其诉讼。首先,原告需要提交一份正本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且副本数量应为三份。其次,原告需要提供其主体资格的证明,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此外,如果原告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则需要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需要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在授权委托书中,如果受委托人为律师,则应提供执业证复印件及致法院函。除了起诉状和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外,原告还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材料来支持其诉讼。例如,如果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则原告需要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除了上述材料外,原告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本院指定日期提供证据。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逾期提供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证据而在第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除了提交必要的材料外,提起行政诉讼也有一定的期限规定。一般来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则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然而,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