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等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二、国有电信企业人员失职罪等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电信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电信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国有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对于国有企业人员存在失职行为,显然是会对国有企业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并可能导致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如果犯罪事实轻微的,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等情况,可以根据国有企业的相关行政规定来进行行政处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在当代的社会中国的企业人员,如果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利益遭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将会对此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的,这主要指的就是一般的情况。如果说所导致国家利益遭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那么将会按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惩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