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责任形式。定金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而违约金则是指在合同的验收过程当中,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虽然两者都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但在使用上却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定金和违约金的作用不同。定金的主要作用是证约和预先给付,它具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而违约金则是一种民事责任的形式,其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因此,定金的担保效力远比违约金的担保效力要弱。
其次,定金和违约金的产生方式也不同。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此外,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则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和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民法典》中,虽然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对于违约情况的赔偿金额,但二者并不能同时进行。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慎重选择使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