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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七旬可以申请缓刑吗

2024-02-28 来源:一二三四网

缓刑是一种暂缓量刑制度,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

法律分析

缓刑被称为暂缓量刑或缓量刑制度,它指的是对于被认定为犯罪、需要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在经过法定程序并确认构成犯罪后,先宣告其有罪,但暂不进行刑罚量的制度安排。在此期间,特定的考察机构对罪犯进行考察,并在考验期限内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

缓刑特点: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对象和条件:(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考验期: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拓展延伸

缓刑是一种刑罚,但并非所有被判处刑罚的人都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被判处缓刑:

1. 犯罪情节较轻,或者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 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本人的生活、生产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3. 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所居住社区或者工作单位的社会秩序没有严重影响。

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缓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少于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适用对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犯罪分子所居住社区或者工作单位的社会秩序没有严重影响等。同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缓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可以少于五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结语

缓刑是一种暂缓量刑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缓刑期间,罪犯需要经过特定的考察机构考察,并在考验期限内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缓刑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刑事诉讼法(2018-10-26)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11-22) 第五百二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强迫、引诱被害人和解,或者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后威胁、报复被害人的,应当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已经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撤销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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