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处理方式及其法律后果。缓刑执行终结分为消极终结和积极终结,消极终结包括再犯新罪和违反缓刑管理规定,由法院撤销缓刑执行。积极终结包括提前终结和自然终结,提前终结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法院可以减刑并提前终结缓刑执行。自然终结是在考验期满时,缓刑执行程序宣告终结。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处理,会撤销缓刑并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缓刑考验期犯罪如何处理
缓刑是有条件消灭刑罚的制度,当符合刑法规定缓刑终结条件时缓刑执行程序即告终结。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缓刑执行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具体做法和认识存在差异,已经严重制约了缓刑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按照缓刑执行终结后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缓刑执行终结可以分为消极终结和积极终结。
缓刑执行消极终结是指出现法律规定情形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刑罚,按照撤销缓刑基于的法律事由不同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漏罪时撤销缓刑,通知原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此情形撤销缓刑人民法院是在审理新罪或漏罪时一并解决,不另涉程序。
二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原作出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的建议作出裁定。在实际操作中,有通过开庭核实公安机关提交的缓刑罪犯缓刑期内有违规情节严重行为证据作出裁定的,也由通过书面审核实证据作出裁定的,各法院做法不一致。
二、缓刑考验期限内立功如何处理
缓刑执行积极终结是指符合刑法规定期限、条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制度。
1、缓刑执行提前终结。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提前终结缓刑执行程序。
2、缓刑执行自然终结,即缓刑考验期满宣告。是指在考验期内缓刑罪犯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考验期满公告缓刑执行程序终结,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这种情况是缓刑执行程序的自然终结,也是缓刑制度设置追求的价值目标。
通过上文的分析介绍之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缓刑考验期犯罪如何处理了吧。这种情况下就会表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比较大的,因此首先会被撤销缓刑收监,在对所犯罪行做出处罚之后,再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与之前的判刑数罪并罚。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缓刑考验期犯罪的处理方式主要分为消极终结和积极终结两种情况。对于再犯新罪或违反缓刑管理规定的罪犯,应撤销缓刑并重新审理其案件;而对于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提前终结缓刑执行程序或在考验期满后宣告缓刑执行终结。这些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