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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否必须承担罚金责任?

2024-02-28 来源:一二三四网

减刑是根据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来决定的,罚金和有期徒刑不是减刑的条件。减刑的法定条件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等。减刑案件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后进行裁定。裁定应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检察院和罪犯本人。如人民检察院认为裁定不当,可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在收到意见后重新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法律分析

答案是否定的。罚金和有期徒刑一样是一种刑罚,必须履行,但不是减刑的条件。减刑是要看在监狱服刑的表现。如果确有经济能力又不履行罚金的,减刑时会从严处理。

减刑的法定条件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程序是怎么样的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人民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减刑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最终裁定。

结语

减刑是根据法定条件和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的表现来决定的。罚金和有期徒刑都是一种刑罚,必须履行,但不是减刑的条件。如果有经济能力但不履行罚金,减刑时会从严处理。减刑的法定条件包括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减刑的程序根据判决类型由相应的法院管辖,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终裁定应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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