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指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列为案件被告人的人,而被告人是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列为案件被告人的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被告人是被告,而公诉人是公诉人。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取保候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等权利。
法律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为同一个人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称呼。在刑事侦查至提起公诉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将都称其为犯罪嫌疑人;至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起,即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开始将其称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时也叫做被告人。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的一方为公诉人即检察院,另一方即犯罪嫌疑人,应当称为“被告人”,而不能称为“被告”。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一方是原告,另一方叫做“被告”。民事诉讼的行政中的原告、被告是平等主体关系专;而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不是属平等关系。所以,虽然一字之差,但本质不同,不能弄错。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有哪些?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拓展延伸
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有何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期间,侦查机关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不得使用“刑事被告人”或者“刑事被告”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侦查机关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或者姓名来称呼其,不得使用有贬损、歧视性的词语或者态度。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自己的身份,让犯罪嫌疑人知道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姓名、地位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结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虽然在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称呼,但在法律上他们是平等主体关系,不能弄混。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委托辩护人、申请回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权利。而作为公诉人的检察院则有责任和义务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