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结案没有通知书。若属刑事案件,结案时,法院会向看守所或司法局送达执行通知书。
2、法院送达民事(行政)判决书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就结案了。若当事人上诉,一审法院会将上诉状送达给对方。结案通知书就是法院判决书,即打官司结束后,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他们的争议焦点做出的判决结果。一般没有结案通知书的说法,通常称为法院判决书。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法院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