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4、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