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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置固定资产的税法规定

2023-10-01 来源:一二三四网

法律主观: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中: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时间应以2013年8月1日前后区分。)2、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1)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注:与固定资产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包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中2018年5月1日后适应税率为16%或10%。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发票开具规定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销售额和应纳税额计算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6%)应纳税额=销售额×16%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产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或营业外支出。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产生的处理净损失,借计“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务收入”科目。1、借: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原值2、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借:银行存款(清理收入)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适用适应税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适用3%或3%减按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如产生净损失借:资产处置损益(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营业外支出(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贷:固定资产清理4、如产生净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资产处置损益(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营业务收入(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的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六、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固定资产的具体税务处理方法,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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