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报告和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若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可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签名盖章。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会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前款所述事项,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可。《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