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2、查询人的要求
(1)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2)建设符合不动产登记资料安全保护标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存放场所
(3)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4)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一、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流程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需要查询和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
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2、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由委托人授权书确定。授权委托书中应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形;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等信息。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