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抵押是指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财产。质押是指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同样依法处置。定金是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金钱作为担保。留置是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时有权留置或处置。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并将其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作为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五、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