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出现不如实出资、出资后抽逃出资、股东全部转让股权等情形时,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解除股东的身份,从公司股东名册中删除股东名字,并且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