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股东,不需要签劳动合同;但如果股东还是公司员工,担任职务,则应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补办。如果劳动合同在用工前就已签订,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
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拓展延伸
股东劳动关系:公司权责与合同签署
在股东劳动关系中,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责与合同签署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对于股东来说,他们不仅是公司的股东,还可能兼任管理职位或参与经营活动。因此,是否需要与股东签署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一方面,签署劳动合同可以明确股东在公司内的地位和职责,保护他们的权益。另一方面,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权责关系更多地体现在股权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因此,公司是否应该与股东签署劳动合同,需要综合考虑股东的实际角色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权益。
结语
在股东劳动关系中,是否需要与股东签署劳动合同存在争议。一方面,签署劳动合同可以明确股东在公司内的地位和职责,保护他们的权益。另一方面,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其权责关系更多地体现在股权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因此,公司是否应该与股东签署劳动合同,需要综合考虑股东的实际角色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