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哺乳期离婚孩子会让女方抚养。女妨不愿意抚养的,可以协商让男方抚养。哺乳期的孩子需要母乳,但也有一些无法的避免的因素,例如:女方由于--些非人为性的传染性的疾病和身体缺失无法照顾孩子的。此时离婚的孩子无法跟随女方更好生活的,则会由男方来进行孩子的抚养。
一、没有结婚证的孩子判给谁
法院一般是根据以下的情况来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1哺乳期内的子女,也就是不满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3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住房情况,是否有生育能力,是否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与哪一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等因素,来认定哪一方抚养孩子,相对更利于子女成长教育,就把子女判决归哪一方来抚养。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在父母双方无法协商确定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会征询子女的意见,再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二、能让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吗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判由男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但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子女虽然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
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哪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夫妻生育两个孩子的,一般情况下一方取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若当事人一方想同时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自己应该有比对方更适合孩子健康成长的条件,并且对方存在以上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这样才可能同时取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谁能够把握孩子的生活,谁就会有主动权。毕竟法院在判的时候考虑的是父母谁和孩子生活的时间长,谁能够给孩子更加舒适与安逸的生活。所以,在平时生活中一定要和孩子多交流。避免产生隔阂。
孩子是父母的共同结晶,对于父母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这个问题,父母双方都是有资格的,但是在法律上能让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吗?法律关于女方争取抚养权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上也在合理保护女方的利益,因此女方是完全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
三、哺乳期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女方是否可以要求多得一些
哺乳期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女方抚养子女或男方属于过错方的,女方可以要求多得一些,法院在判决离婚财产分割时,对女方会有所照顾。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男方在女方哺乳期间提出离婚,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哺乳期间的男女还是可以离婚的,例如是女方提起的离婚,在例如是男方提起了法院认为应当予以离婚的理由,如孩子非男方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