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法院应在第三次拍卖终结后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如果变卖仍无法成交,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房产将被解除查封、冻结并退还被执行人,但其他执行措施除外。
法律分析
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拓展延伸
法院拍卖失败后的资产处置方案
法院拍卖失败后的资产处置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应该尽快评估流拍资产的价值和潜在市场需求,以确定最佳处置方式。其次,可以考虑重新拍卖、协商转让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二次处置。此外,还可以尝试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或延期偿还的安排。同时,法院可以考虑将流拍资产用于公益事业或政府项目,以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效益。最后,需要确保处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并保护各方利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公正性。综上所述,法院拍卖失败后的资产处置方案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价值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结语
在抵押房产经历三次流拍后,法院在第三次拍卖终结后七日内应发布变卖公告,若变卖仍未成功,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法院将解除查封、冻结房产,并归还给被执行人,但除非其他执行措施可行。在资产处置方案中,法院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资产价值、市场需求等,可采取重新拍卖、协商转让、债务重组等方式。同时,需确保合法合规,维护各方利益和法律秩序。综上所述,资产处置方案应平衡资产价值和各方利益,实现最佳效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