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的依据包括合同约定、进度计划、变更文件、施工日志等,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并将工程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发包人未提供条件导致工期延误需支付费用和利润,延误需修订进度计划。
法律分析
(一)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
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依据主要有:
(1)合同约定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总进度规划;
(2)合同双方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
(3)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志、气象资料;
(5)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
(6)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
(7)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7.5.1项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给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结语
工期索赔的依据多样,包括合同约定、进度计划、修改文件、施工日志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如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依法折价或拍卖工程以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若发包人未提供图纸、开工条件等,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并支付合理利润。其他情形也可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如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应顺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按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