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Ⅰ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
Ⅱ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
Ⅲ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
Ⅳ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
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其中,市区I级区域由于目前执行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高于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则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原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