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的房屋,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添加名字,视为是一方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给另一方的行为,而且已经发生了房屋产权变动的法律效力,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其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