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所用车辆委托乙 方维修保养工作,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维修服务合同:
一、 甲方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包括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各级维护,小修,维修求援和专项修理工作。
二、送修手续:
1、 甲方须按要求填写《送修单》,并经单位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管理人员签字认可后送乙方;
2、 乙方根据“车辆送修单”的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并在《送修单》上注明工时费、配件价格及完成时间,并报甲方,经甲方同意办理车辆的交接手续后进行维修;
3、 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4、 车辆维修完工后,乙方应当通过电脑认真填写维修结算单,甲方接车人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将车辆交给甲方;
5、 《送修单》、《工时费用清单》和《配件材料清单》,并输入电脑,根据送修单,工时费用清单,配件材料结算清单,乙方以正式发票作为甲方报销凭证和结算依据。
三、 维修费用
1、 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材料费、材料管理费等;
2、 材料管理费收取比例为乙方的材料进货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3、 乙方的工时单价参考福建省交通厅颁布的《福建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维修计算方法的通知》中的定额工时;
4、 针对事故车辆,经保险公司认定不能给予全额赔付的事故车辆,维修费用中差额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5、 甲方车辆因故障抛锚,乙方应及时安排施救,收费标准如下:**区范围内50元/次,*区内100元/次,超出*区范围以4元/公里计算费用,如遇我厂无法给予故障车辆拖车,拖车费用则由甲方自行支付给拖车公司。
四、 质量保证
1、 乙方为甲方所购买的和更换的所有配件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文号:闽运管车辆[20xx]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维修质量。
1)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xx公里或者10日;
2)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3) 机动车辆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五、 结算方法
1、 结算方式是按月结算。具体结算方法由乙方在《送修单》、《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资料进行办理结算手续。若甲方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乙方有权拒绝该单位的车辆维修保养业务;
2、 车辆维修费用的结算一般采用转账方式办理。
六、 甲方的权利
1、 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 对已完工的车辆,如质量保证期内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在质量保征期内,按乙方承诺的车辆保证期或质量保证里程执行;
3、 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七、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维修;
2、 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3、 必须及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八、 乙方的义务:
1、 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2、 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3、 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4、 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定点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
5、 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
6、 已完工车辆,乙方应使用电脑打印维修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工时费用,维修材料配件费用;
7、 所有更换的维修的旧材料甲方可自行带回单位处理,如超过一周乙方不予保留。
九、 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合同期限:
经双方协商是否延长期限。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
时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