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9月 第19卷第5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September,2006 V01.19 No.5 文章编号:CN53—1143/D(2006)05—092—06 法学与实践 论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保护 周 笛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长沙410001) 摘要: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但一些单位变相安排劳动者加班。一 些劳动者得不到法定的加班报酬、甚至有人因为连续劳动引发过劳死;也有些公民由于某些企业擅自 安排夜间加班,而受到其噪声骚扰无法正常休息。而在这其中,对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的侵犯尤为严 重。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相对于出身城镇的劳动者而言,在劳动权益的保障方面受到了差别对 待,这其中对于劳动休息权的保障亦是如此。无论是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进程看,还是从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的一般进程看,这些侵犯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行为都是极其不合理的,需要对农民工劳 动休息权进行平等保护。 关键词:劳动休息权;农民工;平等;差另4对待;法律意识;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F474 问题的提出 文献标识码:A 一、群体,在某种意义上,它已经具有了特定的身份内涵, 我相信,有良知的人们都渴望着平等。然而,不 平等的现象从没有从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上消失过, 古代社会没有,文明的现代社会同样也没有!它们或 既可以看作农民阶层的一部分,也可以看作是一个独 立阶层。我们不得不承认,农民相对与城市居民而言 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农村较城 市相比在经济、政治、文化上的差距是分不开的。同 者是以公然的制度化存在着,或者是在形式平等掩盖 下的存在着。对于这些不平等现象,它们是以何种具 样的,出身农村的农民工与出身城镇的工作者,在很 多方面也受到了差别对待,是新的弱势群体。这主要 表现在,劳动的强度大小、劳动环境优劣、收入的高低 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它们得以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如何评价它们?这些问题为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所 苦苦思索,也是我们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 探讨的。 以及劳动休息权的有否等等。出生城镇的工作者,由 于他们受教育的程度比出生农村的农民工要高,所以 他们比较懂得保护自己的劳动休息权;而农民工则不 然,他们本身就缺乏对自己劳动休息权保护的意识, 在加上他们大多是受生活所迫,才来到城市打工,所 以在他们的意识里面只要能多赚钱,休息时间的多少 并不重要。 那么在当今中国,同样是劳动者,哪些人享受了 当今天中国法学界对农民工劳动休息权讨论的 并不多。是人们一同往常的忽视了农民工这个弱势 群体?还是在大多数人的意识里,农民工的劳动休息 权根本就是毫不重要的?也许他们关心的只是完成 一个工程的进度是否够快、国家的GDP增长的是否 够多,至于所有的这一切是用多少农民工的血和汗换 来的,他们一点都不在意吧。本文要讨论的就是当今 中国社会对待这个弱势群体的不平等现象一一对农 民工劳动休息权的侵犯。农民工,顾名思义就是来从 农村来到城镇的农民打工者。农民是我国社会中的 一劳动休息权?又有哪些人没有享受呢?笔者认为,政 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出生城市的工作者大都享 受了劳动休息权。而那些出生农村来到城市务工的 农民工大都没有享受劳动休息权。我国宪法、劳动 法、以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对保护劳动者的劳动 个阶层,农民工则是从这一阶层中分化出来的一个 收稿日期:2006—05—25 作者简介:周笛(1982~ ),湖南省长沙市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4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论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保护 休息权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保护的对象是中国 工作时间,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需要。 三、农民工劳动休息权遭到侵害的现状 公民,然而同样身为中国公民,城市工作者与出身农 村的农民工为什么会有截然不同的境遇呢?很明显 这是极不公平的差别对待。在这里我们主要要讨论 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制定了一些关于保护劳动 的就是,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遭到侵犯而引发的相关 问题。 者休息权的规定,然而农民工劳动休息权遭到侵害的 案例仍时常发生。那么我国农民工劳动休息权遭到 二、劳动休息权的含义 侵害的现状到底如何呢?首先我们对这些情况应该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者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 权的过程中,有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 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 利。劳动者的休息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 的,休息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 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 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4O条 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 者休息(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 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息节日。”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我过 已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O小时工作制。[21110 就在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 《农民工维权手册》中明确指出:“农民工依法享有法 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据《农民工维权手册》说,根 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 法定节假日包括3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 日;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第三类 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 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 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休息权的主要目的 在于,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的 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在生产力水平不高,劳动 生产率的提高还需要依赖人的体力情况下,更需要强 制执行法定工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禁止任意加 班加点,靠延长工作时间增加产量,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使劳动者有时间参加社会文化生活和国家政 治生活,以及很好地安排家务,教育好下一代。这些 规定,都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 高,我国正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不断缩短 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笔者将通过几个典型的事例来 说明此现状。 事例一:刘某系四川省巴中市某镇村民,2004年 6月被同村村民王某与佘某叫到巴中市某制衣厂工 作。同年l1月某日,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 上6时,在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刘某已死亡,遂 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伤, 无中毒症状,公安局认定刘某系病死。刘某之母彭某 怀疑刘某是王、余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假验 尸报告,于是在2004年l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 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等各项费用4O余万元。王 某辩称,其与刘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是病死 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后经调查 得知,制衣厂为赶制一批货物,安排工人每天加班4 个小时,刘某在死前已经连续6天每天工作l2个小 时。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 的证据不足,应认定是雇佣关系。被告在雇用工人劳 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 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 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 告误工费、死者生前抚养和赡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事例二:前不久看到这样一则报道,某市的记者 去一家建筑施工现场进行采访,突然看见塔吊吊着一 捆钢材在空中不停地转圈,大家以为出现了什么技术 问题,马上停电检查,原来是吊塔控制员睡着了。经 过询问才知道,由于人手不够,又要加快工程施工进 度,他下班后(工作l2个小时后)又要加4个小时的 班。他说,他也不想这么玩命的干,也知道这样会出 安全事故的。但是,现在从农村到城市里来谋职打工 的人实在是太多了,如果你不愿意这么干的话,老板 就会说愿意干活的人多的是,要么就滚蛋,要么到时 候没有工资发不要找他。记者继续问他,难道你们不 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你们的合法利益吗?他回答到, 93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我们还敢用法律,连向老板说一声“不”都不敢。孩 子上学还等着我寄学费、家里的老人看病都等着要用 钱,我们只有埋头干活,哪里还敢说些什么啊! 事例三:张某是河南某农村的一名农民,由于家 贫不得不独自出门打工。然而,首次来到城市的他一 连几天都找不到工作;眼看着从家里带来的那仅有的 几十块钱马上就要花光,而工作却一直没有着落,使 得他心急如焚。终于有一天在一个建筑工地找到了 一个搬运工的活。第一天上工,包工头就安排他将每 天运到工地的水泥全部搬进仓库。然而每天都会有 几大卡车的水泥运进工地,就算是一分钟都不休息的 干也不可能在天黑以前全部搬完。可若是搬不完的 话,又恐怕会因此而丢掉好不容易才找到的工作。在 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张某在每天晚饭后还得继续干3 到4个小时才能完成包工头安排的任务。就这样起 早贪黑的将近一个星期,张某早已感到力不从心,但 当他想包工头提出给加班费的时候,包工头却说: “我并没有安排你加班,你加班是自愿,所以就没有 加班费,安排给你的工作如果完成不了就走人,你不 干很多人抢着干。”由于害怕丢掉工作,张某只得忍 气吞声。 事例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 《农民工维权手册》中指出,农民工依法享有法定节 假日等休假权利。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 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休假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投诉。某记者就此曾走访了某市建筑工 地的部分农民工,发现他们对自己的“休息权”持一 种无所谓的态度。 “农民工也有休息权?”一群在某工地上打工的 安徽泥瓦匠对记者提出的问题感到十分惊讶。一个 30多岁的民工告诉记者,自己18岁就出来打工,10 多年来,从来就没有“休假”的概念,最高记录是连续 一个月没休息一天。民工们告诉记者,一般工地上是 没有固定的休息日的,什么时候休假完全靠自己掌 握,实在累得“头发晕,腿发软”才休息一两天。被访 民工们介绍,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中,“五一”、国庆和 元旦通常是会放假的,另外,传统节日比如端午节、中 秋节也会放假,但每次假期只有一天,至于星期天,那 肯定是没有的。一位来自芜湖的粉刷工说,多数情况 下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没有加班工资的,只有上海 94 的工地,节日加班会发给双倍工资。 此外,大部分被访民工表示如果不是累得受不 了,他们是不会休息的,毕竟大家出门打工就是为了 挣钱养家糊口,少干一天或就意味着少拿一天工资。 上面的事例一,是一个典型的“过劳死”案件。 过劳死,是医学上的一个新概念,是指由于劳动强度 极度超过身体承受能力致使过度疲劳而形成的猝死, 或者因过劳而导致其他疾病引起的死亡。这种死亡 通常发生在劳动环境中,或者在与劳动环境相关的 场合。 造成过劳死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侵权行为,但 是,过劳死行为侵害的是什么权利呢?过劳死案件受 害人的死亡,并不是强迫劳动者过度劳动行为的直接 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强迫他人过度劳动的人并没有 剥夺他人生命的过失,更没有这种故意,因此不能认 为是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但是受到侵害的人已经死 了,对于侵害他的人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造成 过劳死的行为所侵害的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我国 《宪法》规定,公民有休息权,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 利,造成过劳死的后果,就构成侵权行为。我国《劳 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及劳动这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 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 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 时。”被告人王某未经任何许可擅自安排员工每天加 班4小时,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这已经 严重违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侵害休息权造成过劳死的侵权责任的构成,与侵 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是不相同的, 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第一,行为人的身份具有特定 性,即行为人应当是对劳动者的劳动具有支配权的 人,即企业或者单位的管理者,包括雇主。第二,行为 人强迫劳动者进行极度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劳动, 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劳动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或者法规。 第三,造成劳动者死亡的后果,且该死亡后果与强迫 过度劳动有因果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在劳动中猝 死,或者是导致劳动者罹患其他疾病而引起死亡。第 四,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强制劳动者进行超强度劳动 的故意,但是对于劳动者死亡的后果没有预见,因而 只具有过失。如果对劳动者的死亡有预见而仍然为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论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保护 之,则为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侵害休息权造成过劳死的侵权责任,应当由造成 过劳死的单位或者雇主承担。如果是单位或者雇主 笔者也就不再涉足。现阶段,国家和政府只是制定了 保护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法律和法规,但在普及和宣 传的工作上做的还远远不够。这必然导致了这些法 规在某种意义上的形同虚设,也就无法发挥它本身的 作用。 四、农民工劳动休息权遭到侵害的原因 的责任造成的,应当按照法人侵权或者雇主侵权责任 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有直接责任 人,且该责任人有过错的,法人或者雇主承担责任之 后,可以向其追偿。如果是个人雇主,造成雇工过劳 农民工与出身城镇的产业工人相比,在各个方面 死,则雇主个人承担责任。 对于事例二,笔者认为,劳动休息是劳动者的权 利,但从某个角度而言,也是劳动者义不容辞的义务。 虽然劳动的行为只是一个个体的行为,但是它所造成 的结果却不只是关系到一个人。这位老板的做法简 直是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与《劳动法》的存 在!虽然当时的工程进度加快了,但是农民工的劳动 休息权遭到了严重的侵害,这种行为不但是将农民工 的身心健康当做儿戏之谈,更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隐 患,从而危及到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批又一批不甘现状的农民工涌向城市,他们承 揽了城市中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种,而一个又一个 的“黑心老板”又在不停地强迫他们加班加点,超时 超强卖力,同时却又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 根据最新有关资料显示:在建筑行业中大约每天的工 作时间是l0~l2个小时,超出国家规定时间2~4个 小时。但工资却是按照8小时发放的。其他各行业 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时现象。 对于事例三,笔者认为,包工头的答复是完全错 误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 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只要下班后仍在工 作场地继续从事与其工作有相关联系的事情,均可视 为加班,而加班是不分自愿不自愿的。包工头应支付 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的150%的延时工资,如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 排补休的,包工头应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 13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加班工资。 对于事例四,笔者认为,国家和政府已经开始注 意到对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保护,也制定了一些相关 的法律法规。然而,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 出身农村,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法律意识自然也 就比较单薄。要在主观上改变他们的意识形态,提升 他们的受教育水平就得从农村的教育等问题谈起,这 是比较的复杂的,也是一时见无法解决的,在本问中 都受了不公正的差别对待,而这种差别对待又突出的 表现在对劳动权益的保障。我们一直在讨论的有关 农民工劳动休息权遭侵害的问题亦是尤为突出的一 方面。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 既有社会因素又有市场因素。概括起来大致上有以 下几点: 首先,民工本来也是农民,他们可能今天在城里 做工,明天就又回农村种地去了。民工在城市里所以 被歧视,不仅因为你是农民,还因为你是外地人,民工 是作为农民和外地人的双重身份被歧视的。 其次,劳动力市场雇佣双方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农 民工处于不利的、软弱的境地,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农 民工在心理上默认自己找工作要比城市工人难,事实 的情况也大致如此。但由于生活所迫,他们不得不承 揽了城市中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种,因此与城市工 人相比,他们的劳动时间比城市工人长、劳动强度比 城市工人大、工资却比城市工人低,劳动保障更是无 从谈起,因此民工们劳动休息权遭到侵害的事实时有 发生。从雇主一方来看,他们之所以愿意雇用农民 工,重要的原因是可以大大降低劳动力的使用成本。 雇主们大都清楚的知道,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 一般都是被生活所迫才进城打工,没有学历、没有工 作经验、更没有关系的他们没有能力去选择工作,只 有工作去选择他们。这样的情况使得农民工们必须 珍惜手上的活,一旦丢掉了就很难再有下一个,不管 一天要干上10小时还是12小时,他们不在乎,这一 两个小时的或长或短对他们来讲似乎没有什么意义。 就连假期他们也可以自愿放弃,由于生活困苦,他们 总是想多干一天就多赚一天的钱,毕竟出门打工是为 了挣钱养家糊口,全然不顾自己的身心健康,实在干 得“头发晕,腿发软”才休息一两天。 第三,保障制度执行不力,一方面现行的劳动法 在保护农民工劳动休息权方面还存在一些盲点,另一 方面一些地方政府过分迁就企业主的利益,他们所看 95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到的只是企业搞好了可以带动地方经济,而他们却不 须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救济。不能说只是 尽力去保护其不受侵犯,而一旦遭到侵犯之后也就不 了了之,这是与保护的目的不符的。所以国家不但要 制定保护休息权不受侵犯的法律,同样也要制定一旦 受侵犯后的补救措施。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保护农 民工利益的目的。 曾想过这一切都是农民工们日夜劳累用自己的健康 换来的。同时城市有关执法人员对农民工时常出现 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面对农民工劳动休息权受损时 的行政不作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四,由于农民工出身农民,所以文化程度普遍 较低,有的甚至是小学毕业就出去打工了。这样的受 第三,法律应对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遭到侵犯的 教育程度,法律意识自然极其淡薄,更不懂得用法律 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所以每当发 生劳动休息权遭到侵害的情况时,绝大多数农民工只 有忍气吞声。 第五,一些“黑心老板”不停地强迫农民工们加 班加点,超时超强卖力,他们看重的是劳动生产率、追 求的永远都是利益,为了使之迅速提高,他们根本不 在乎用农民工的血汗去换取。 第六,从劳动力市场看,我国劳动力将长期处于 供大于求的状况。2000年,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达2 亿人,而且每年还新增劳动力约1000万,其中700万 在农村,在这其中每年还会有100万人加人到农民工 的大军中。因此,城市农民工市场供大于求的现象会 长期存在,这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廉价地 位,也决定了农民工在劳动休息权的保障方面处于了 一种被动的地位一一嫌累的话,就丢掉饭碗,用人单 位根本不会在乎,因为还有很多人没有饭碗。J3 五、关于农民工劳动休息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保护这一社会问题,应当引 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只有开拓思路,广纳意见才能 更好的解决好它。在此笔者简要的提出几点拙见。 第一,对《劳动法》做相应的修改,必须强调该法 律所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公民,而不是个别的群体。 当今中国社会不能说是没有劳动休息权,也不能 说是全有劳动休息权。国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对 劳动者的劳动休息权进行保护。但是,却不是所有的 劳动者都享受了这种权利。城市工作者与农民工在 享受劳动休息权的问题上,有着完全不同的境遇,在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的城市工作者大都享受 了此权利,而太多的农民工却没有享受。要改变此情 况,还得对《劳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必须强调该法 律所保护的对象是全体公民,而不是个别的群体。 第二,制定法律,建立救济措施。 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若是遭到了侵犯之后,也必 96 行为配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遭到侵犯之后,法律对其进 行救济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为了在以后尽量避免对 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的侵犯,更应该制定有关的法律 法规对侵犯劳动休息权的人给予相应的惩罚。这样 便能够有效的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护农民工这个 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四,举办维护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普法宣传活 动,将普法宣传法制化。 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 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为了积极的给农民工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 好氛围,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发生 侵害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违法行为,应制定相应的法 律,规定司法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多深人基层,定期、 定时到农民工身边去进行维护劳动休息权的普法宣 传活动。让农民工们渐渐的懂法、用法,为自己建立 起第一道维权的防线。 第五,公正执法,提高执法力度,制定法律监督 执法。 要以劳动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 同构筑一个农民工劳动休息权保障的立体的法制环 境。要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以及执法的透明度, 对侵犯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行为进行惩罚,绝不姑息 迁就。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民工劳动休息权受损问题 突出的民营企业和重点行业如建筑、服务行业的执法 力度。凡是出现农民工休息权受侵害的单位,将追究 他们的责任。下大力气对外出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加 强与输人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联系,积极做好农民工的 维权服务。 六、关于农民工劳动休息权保护的其他建议 很显然,光是从法律的角度去审视如何改变农民 工劳动休息权遭到侵犯的现状是不够的。笔者深知 一个全社会面临的问题,必须要全社会、多方面的去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论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保护 关注与解决。以下是笔者对保护农民工劳动休息权 的问题,从其他方面提出的几点建议。 第一,改变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提高认识,更新 观念。农民工和我们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 规和制度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全面的清理、修改和完 善,以适应更好更快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需要。 第四,大力提高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提高农村 的文化教育水平,无非就是要提高广大农民的综合素 民,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及法律法规的制约和 保护。不论是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权益保障,还是 其他任何方面我们都应该是平等的。绝不应该有任 何的差别待遇!要认真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要时刻铭记中国共产党永远代表 的都是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不是某些个别群体的 利益。 质,使得他们能够更深的理解自己对整个社会的重大 意义之所在。从而对自己负起责来,对自己的身心负 起责来,不再盲目的玩命工作赚钱,要有足够的休息 时间来恢复体力和从事业余文化科学技术的学习,提 高专业技能,改善劳动力效率。 第五,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多设立一些利国利民 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扩大劳动力需求,以缓解劳动 第二,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要打破沿袭多年 的“城乡分割”的观念与传统,对一些贡献突出的农 力供大于求的现象。这样有利于提升农民工个体劳 动的价值,从而改变雇佣关系中农民工总是处于弱势 的现状,也就会相对降低农民工劳动休息权遭到侵害 的可能性。 民工,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对于那些贡 献特别突出的农民工,应抓住时机塑造他们的典型形 象,符合评判标准的应授于他们“十佳劳模”或“十大 杰出青年”等称号。这样在全社会制造出影响力,进 而使人们对农民工的形象有一个新的认识。 第三,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工劳动休息权,应建 立新的更合理的保障制度,以及健全旧的保障制度。 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民工的劳动休息权,就得在那些监 管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府机构里拥有能为农民工说 话的人,并且最好是本身就是农民工出身的人能在这 些机构里担任职务。这些人本身就是打工出身,深知 打工者的艰辛,最能为农民工说话,为农民工谋权益。 第六,走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保障农民工 劳动休息权不受侵害,也就保障了劳动者的劳动积极 性,从而也就保障了劳动生产率。社会主义建设应走 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一 支力量一一农民工,保障其的劳动休息权不受侵害, 才能使其走上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73. [2]林清高.劳动法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11. [3]晓雨.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N].光华时报.2004—23—3(3) 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对涉及到农民工劳动休息权的法 On the Protection of Farmer Labours’Right of Rest ZHoU Di (Law school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01,China) Abstract:In the modern times,although national laws have ruled the labourers right of rest,it is dificultf to ad— minister.Currently,farmer labours,as an infirm colony,are treated differently in the aspect of guarantee of the labours ightf in relative to labours came from town.So is the protection to the right of rest.Whether in the sight of the con— non course of development of humang political civilization,or in the sight of he common courtse of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socialism,the behaviors of impinging farmer labours right of rest,which is wondrously illegitimate,is behindhand superstructure which will restrict the social development.These behaviors make up of jural imparity and will lead to a series abuses which will bring far—reaching harm.These social abuses prove the magnitude of the pro— tection of farmer labours right of rest,and indicate the importance of it. Key words:the right of rest;farmer labour:consciousness of law;protection of right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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