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 凡遇诊断不明确、治疗作用不明显的疑难危重病例,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主持,根据病人病情决定参加人员范围,可以由本科室、相关科室进行讨论。
2、 涉及多科室参加的讨论,由病人所在科室主任提出,医务科负责组织,会前通知相关人员,约定时间、地点,按时参加,由经治医师准备病历和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请院外知名专家参加,由医务科负责安排。
3、 经治医师报告病历,由上级医师补充发言,明确讨论要解决的问题。
4、 经治医师做好讨论记录(记于《疑难病例讨论本》上),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简要病史,详细讨论内容。主持者根据讨论的意见,对于诊断、治疗方案和必要的检查,作概括总结,记录材料经过整理,归于病历内。
5、 各级医师要认真执行讨论会诊意见。
(二)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 凡死亡病例,在死亡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死亡病例,应在死亡后及时讨论。涉及纠纷或刑事案件的必须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尸检病例,应在收到尸检报告后一周内进行讨论。
2、 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
3、 讨论前经治医生须完成死亡记录。主要讨论死亡原因、病理所见、死亡诊断和治疗是否适当。注意吸取经验教训以及改进措施。
4、 讨论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简要病史,记入《死亡病例讨
论本》上,经整理后记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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