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
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9]2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30 【实施日期】2009.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辽政发〔2009〕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投身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彰显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促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激励全省各族人民为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而努力奋斗,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沈河区朱剪炉街道回民社区等60个集体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 1 / 3
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秀芬等60名个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
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省各族人民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携手奋进,开拓创新,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而努力奋斗。
附件:辽宁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辽宁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模范集体
沈阳市沈河区朱剪炉街道回民社区 沈阳市沈北新区黄家锡伯族乡拉塔湖村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 沈阳市朝鲜族第一中学 大连市沙河口区政府 大连市高新园区管委会 2 / 3
普兰店市乐甲满族乡政府
庄河市仙人洞镇政府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 鞍山市财政局
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族宗教局 海城市海州管理区
鞍山市铁西区繁荣街道办事处清真社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政府 抚顺县政府 抚顺市满族联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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