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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货赠案例分析

2020-03-09 来源:一二三四网


随货赠送的账务处理

一:案例背景

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公司或企业经常会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例如某汽车装璜公司,在销售给客户汽车装饰用品的同时常常会附送一些小装饰品,以此来达到自己的利润目的,那么对于这种赠送行为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二:案例描述

“随货赠送”,是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附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例如在某汽车装潢部经常发生的买汽车影音系统标价800元(实际价值750元)赠送擦车毛巾不标价(实际价值50元)为例,赠送毛巾的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影音系统,其实毛巾的价值已经包含在影音系统的售价之中。

三:意见及建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随货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在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既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还是以上面的例子来说,该汽车装潢部为扩大销售,宣传购买影音系统一个,赠送擦车

毛巾一块。假定影音系统标价800元(实际价值750元),成本600元,毛巾不标价(实际价值50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影音系统 683.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116.24

借:主营业务成本 620

贷:库存商品—影音系统 600

库存商品—毛巾 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公司销售影音系统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销售毛巾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毛巾的销项税额隐含在影音系统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销售”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 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 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 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

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取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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