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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31页)

2021-12-25 来源:一二三四网
建设⼯程检测管理办法(31页)

制度信息表

建设⼯程检测管理办法第⼀章总则

第⼀条为实现对⼯程材料和实体质量的全过程严格控制与规范管理,确保全线施⼯质量,明确参建各⽅(第三⽅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单位及合格分供商)的⼯作范围及责任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于⽆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所有在建项⽬⼯程检测管理。第⼆章定义第三条名词解释

(⼀)业主:⽆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分公司;

(⼆)第三⽅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代表业主负责本⼯程检测,具有相应⼯程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三)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程监理并取得相应⼯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四)施⼯单位: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程项⽬施⼯的单位;(五)合格分供商:指由施⼯单位委托或业主招标确

定且符合《⽆锡地铁⼟建⼯程合格分供⽅管理办法》的甲供材料供应商和其他材料供应商;(六)专业检测单位:指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单位、第三⽅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单位⾃检或⾮常规项⽬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第三章职责与要求第四条业主职责

(七)负责编制⼯程检测管理办法并下发各参建单位执⾏,督促第三⽅检测单位对新进场施⼯单位进⾏检测技术交底;(⼋)负责监督管理第三⽅检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单位的试验检测管理⼯作,对第三⽅检测单位进⾏考评;

(九)督促监理单位、施⼯单位、⼟建类合格分供⽅整改落实第三⽅检测单位发现的试验检测类问题或需协调的配合事宜。第五条第三⽅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

(⼗)根据有关规范、业主的要求及⼯程特点,事前建⽴⼯作流程、检测频率、控制指标,事中进⾏过程控制、严格把关,事后进⾏检查分析总结、优化提⾼,站在施⼯、监理以外第三⽅公正的⽴场上,专职为业主把关,为施⼯服务,协助业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质量隐患,保证施⼯质量和⼯程建设顺利进⾏。(⼗⼀)协助业主进⾏质量抽检

1、按照规定的频率和施⼯单位提供的施⼯标段材料进场计划制定抽检计划并报业主审批,计划通过后会同监理和施⼯⽅对⼯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抽检试验,对⼯程实体的质量进⾏现场检测。第三⽅每⽉到施⼯单位现场所作的检测取样,应提前1天通知业主项⽬⼯程师和驻地监理,并在业主项⽬⼯程师、监理单位和施⼯单位试验⼯作⼈员在场的情况下随机抽检。

2、抽检流程如下:

(1)解读各个标段施⼯⽅施⼯进度、⼯艺、⽅案,熟悉施⼯全过程、所⽤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情况;(2)收集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地实验室情况,分析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性;

(3)提交书⾯抽检计划报业主审批,严格按照业主批准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发的随机抽检(飞⾏检查)任务书进⾏第三⽅检测⼯作;

(4)第三⽅检测⼈员会同监理、施⼯单位检测⼯程师对⾃检合格的材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抽样、验样,每次现场取样必须填写现场抽样记录表,并由监理、施⼯单位检测⼯程师现场签字确认;(5)检查试验室仪器、设备和环境是否满⾜检测要求,确认后库内样品送验;

(6)试验室严格依据试验标准和⽅法对样品进⾏检验,记录原始数据,并对试验完样品按规定进⾏留置;(7)试验⼯程师校对原始数据,对数据进⾏整理分析并将资料输⼊检测系统,编制检测报告;

(8)如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情况第⼀时间上报业主,并对不合格情况提出解决⽅法及处理意见,并分析不合格的原因;(9)进⾏报告的签发和抽检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备查阅和使⽤;

(10)接受来⾃监理单位和施⼯单位的意见和疑问,组织相关部门和⼈员进⾏调查,积极处理,向监理单位或施⼯单位解释,消除疑问并应⽴即采取完善措施;

(11)业主不定期对第三⽅检测单位的抽样清单、原始数据、留样以及试验室仪器、设备、环境等进⾏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考核体系。业主有权检查第三⽅检测单位试验室的视频监控资料。(⼗⼆)对业主负责,做好检测的各项⼯作

1、第三⽅检测单位应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按照⼯程的实际情况和业主要求配备相应的检测⼈员,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和检查⼯作。

2、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保证检测结果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在有关⼯程项⽬完⼯前,按计划完成相关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作,并对该⼯程的试验检测⼯作进⾏技术总结。3、第三⽅检测单位必须配备⼯程材料检测所需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及⼯程实体检测的部分常⽤仪器设备,选派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试验检测⼈员。

4、第三⽅检测单位在⽆锡市区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便于现场检测及与各有关单位的联系,熟悉施⼯合同⽂件,做好施⼯中检测台帐和检测⼯作的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

5、第三⽅检测单位应建⽴相对独⽴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锡地铁⼯程建设⼯程资料管理系统。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检测报告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资料管理应有专⼈负责,以便查阅和使⽤。

6、第三⽅检测单位的检测⼈员不得从事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有间接介绍等以权谋私的⾏为。

7、加⼤飞检⼒度,项⽬⼯程师、安质部或监理在⽇常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在质量隐患或正在钢筋加⼯以及灌注混凝⼟时,应马上指定取样、随机取样或通知第三⽅检测单位进⾏取样,检测结果第⼀时间反馈业主。此部分抽检数量抵消第三⽅抽检计划中的检测数量,第三⽅检测单位不再重复取样。

8、第三⽅检测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施⼯标段的施⼯检测项⽬与设计图纸、相关规范的符合性进⾏检查,避免只检测物理指标,⽽不检测性能指标,对施⼯单位上报的⾃检计划也进⾏全⾯性检查,第三⽅检测或检查成果纳⼊⽉度考评体系。(⼗三)统⼀地铁⼯程现场检测的标准和⽅法:

1、地铁⼯程施⼯涉及的专业范围宽,使⽤的规范、规程众多,检测中⼼应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规范、规程,结合实际对试验检测项⽬和频率作统⼀规定。

2、对商品混凝⼟的配合⽐设计和验证资料进⾏审查,确保配合⽐的合理性。

(⼗四)对⼯程实体质量和⼯程材料质量进⾏检测和检查:

1、第三⽅检测单位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和施⼯单位提供的⼯程进度资料制定相应的实体检测和质量管理巡查计划,报业主批准后对本⼯程材料和实体进⾏检测,同时对现场质量进⾏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测。每次检查结束后以“检查报告”的⽅式向业主上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业主对各施⼯单位⼯程质量评定的主要依据。具体巡查办法如下:(1)巡查主要依据《建筑法》、《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以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件、⼯程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

(2)巡查⼈员进⾏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①进⼊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和其他⼯作场所进⾏检查;②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件和资料;③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员调查了解情况;

④发现有影响⼯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及时上报业主采取相应措施;⑤可以进⾏现场检测、拍照、录⾳和摄像等。

(3)质量巡查中采取对照条⽂、突出重点、现场检查与实体抽测相结合的⽅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序和使⽤功能;②检查施⼯、监理等单位和桩基检测、质量检测等机构的质量⾏为;③核查相关资质、资格、⼯程质量控制资料、⼯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④抽测⼯程主体结构的混凝⼟强度、钢筋位置和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重要构件⼏何尺⼨、轴线间距等。(4)质量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式进⾏处理:

①被查项⽬有质量隐患需⽴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为不规范需进⾏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反映,并将处理建议以书⾯形式提交业主。监理单位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监督;②对于违法违规⾏为,以书⾯形式通报业主进⾏查处。

(5)质量巡查⼈员在监督巡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等⾏为的,任何⼈可向业主举报。

2、现场检查和检测的主要内容是:对⼯程原材料及成品的质量进⾏现场抽件或抽检;对施⼯过程中的⼯艺⽔平、⼯序合理性及分部⼯程、分项⼯程施⼯质量进⾏检查;对已批准的标准试验进⾏复核;对材料进场及试验台帐等内业资料进⾏抽查;对⼯地配备的养护室进⾏检查。(⼗五)对商品混凝⼟⼚、管⽚⼚及轨枕⼚质量管理⼯作进⾏检查和指导:

1、对商品混凝⼟⼚、管⽚⼚及轨枕⼚出具的原材料、成品的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出⼚合格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检查。2、对商品混凝⼟⼚、管⽚⼚及轨枕⼚⽤于地铁建设的材料⾃检结果进⾏记录、整理,并建⽴档案。对商品混凝⼟⼚、管⽚⼚

及轨枕⼚检测⼯作进⾏检查和指导。

3、每⽉对商品混凝⼟⼚、管⽚⼚及轨枕⼚所⽤的原材料及成品进⾏抽检。(⼗六)对施⼯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作进⾏检查和指导:

1、对监理和施⼯单位的质量管理⼯作进⾏抽查,主要检查内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管理情况;检查施⼯单位⾃检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性和真实性;检查监理和施⼯单位对商品混凝⼟⼚等合格分供⽅的现场监督管理情况。对施⼯单位、监理单位检测⼯作进⾏检查

和指导。每⽉下旬组织施⼯、监理和业主进⾏⽉度巡查,评估施⼯、监理的检查情况。如⽆特殊情况,可与业主组织的项⽬管理⽉度考核⼯作同时进⾏,26⽇前将检查结果上报业主。2、参加⼯程分项、分部(⼦)单位⼯程验收。

(⼗七)建⽴原材料质量和⼯程实体质量的评估机制,加强分析总结:

1、每⽉根据材料抽检质量、⼯程实体质量检查的结果编写试验检测⼯作分析报告,重点对各标段的原材料检测合格率、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实体质量缺陷及处理、质量管理体系的改进措施等进⾏分析。

2、通过汇总有关试验检测数据,按照数理统计的⽅式计算检测数据样本的特征值,从⽽分析各标段材料质量、施⼯质量稳定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分析报告中提出解决建议。第六条监理单位职责与要求:

(⼗⼋)根据⾃⾝职责,对业主负责,严格履⾏合同要求,按规范及设计要求做好⼯程施⼯全过程的各项见证取样(建⽴见证取样台账)及相关⼯作;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供应商进⾏审核;对施⼯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试验过程和检测结果进⾏监督、检查和见证取样;加强对⼯程实体的检查;负责对商品混凝⼟企业的资质、⼯艺过程、⼈员、设备及原材料等进⾏审核、检查,并结合混凝⼟技术要求认真地审查混凝⼟供应协议;负责及时整理、统计和审核有关商品混凝⼟的⽅案、供货协议、报告和结果,并告知业主,抄送第三⽅检测单位;接受第三⽅检测单位的检查指导,抓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及对施⼯单位检测⼯作的监督管理;(⼗九)做好检测⼯作:

1、设⽴专职的试验检测⼯程师,试验检测⼯程师应具备相应试验检测资格证书。

2、建⽴完善的检测管理制度,并对施⼯单位的检测流程、检测结果进⾏审查和核实,有完善准确的检测台帐和记录,及时、准确的完成各

项检测⼯作,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归档⼯作。

3、检测和检查中,需全程旁站检测和见证取样,以确保材料质量和施⼯质量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应建⽴检测台帐,完整、准确的记录检测项⽬、数量及结果。

4、对施⼯⽤混凝⼟的配合⽐进⾏审查和批准,对试件取样进⾏见证,确保配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对施⼯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试验过程和检测结果进⾏监督和检查:

1、根据⼯程施⼯的不同阶段,监督施⼯单位按现⾏各种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做好各类试验,并加以审批。对施⼯单位的检测报告进⾏审查。

2、负责检查施⼯单位⼯地养护室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单位改正,负责对施⼯单位的整改情况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的⼯程实体进⾏复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业主,抄送第三⽅检测单位。

3、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并对施⼯单位进场材料的台帐进⾏检查。

4、负责对商品混凝⼟企业的资质、⼯艺过程、⼈员、设备及原材料等进⾏审核、检查和抽检,并结合混凝⼟施⼯技术要求认真地审查混凝⼟供应协议,及时整理、统计、审核有关商品混凝⼟的⽅案、供货协议、报告和结果,对商品混凝⼟⼚进⾏评价,并撰写评估报告上交业主,抄送第三⽅检测单位。

(⼆⼗⼀)做好材料的见证取样:对进场的材料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或有关⼯程质量管理⽂件规定的⽐例,采⽤见证取样⽅式进⾏抽样,作为取样的见证⼈,对抽样过程中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加强对⼯程实体的检查:加强对⼯程实体的检查,对质量有异议时,可报请业主安排第三⽅检测单位或专业检测单位进⾏现场检测;(⼆⼗三)配合第三⽅检测单位的检测⼯作:配合第三⽅检测单位做好进场材料检测和其它检测⼯作,督促施⼯单位向第三⽅检测单位提供材料进场计划、检测计划等⽂件资料,抓好材料的试验检测及对施⼯单位检测⼯作的管理,并对第三⽅检测单位现场抽检的取样数量进⾏确认。

第七条施⼯单位职责与要求:

(⼆⼗四)施⼯单位是⼯程建设质量形成的主体,应严格履⾏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混凝⼟的浇注、振捣及养护和实体质量负全部和最终责任。负责将完整、详细的混凝⼟设计要求和技术要求纳⼊供货协议,并上报监理审查;负责对合格商品混凝⼟企业的原材料、质保体系、⽣产过程、企业试验室等进⾏抽检和派驻监督,并协助商品混凝⼟企业的取样、送样和配合⽐验证等⼯作,及时整理有关混凝⼟资料通过监理审核上报业主,抄送第三⽅检测单位;应建⽴完整的检测制度,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负责在现场监理的见证下制作混凝⼟试样并送交给第三⽅检测,为第三⽅检测作业提供⽅便;做好试验检测和质量巡查的配合⼯作。(⼆⼗五)建⽴完善的检测制度:

1、根据质量保证体系建⽴完善的检测制度,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试验⼈员,并不少于3⼈,且有1⼈具有试验员资格。

2、必须有⼯地标准养护室,⾯积不⼩于12m2,应满⾜试件堆放要求,具备恒温、恒湿条件,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备放置要有相应的标志),如回弹仪、砼坍落度筒、容积筒、试模等,并保证这些设备能正常使⽤。

3、现场的试验办公室做到⼲净整洁,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砼试块应按规范制作并按批号分别编码,有序存放。送检的材料要有专门的存放区域。

4、建⽴检测台帐,完整、准确的记录检测项⽬、数量及结果。(⼆⼗六)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作:

1、指定专⼈负责材料检测取样⼯作。对材料供货商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按规定进⾏取样检测并记录,加强对商品混凝⼟原材料抽查监管,配合第三⽅检测单位按规定抽检。

2、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允许进场;对检测后发现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已进场材料及时清出场外。对可能或已直接影响⼯程质量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业主。

3、对已进场的材料,因保管不当出现材料⽆法使⽤或达不到使⽤要求的,由施⼯单位承担⼀切责任。

4、施⼯单位加强对商品混凝⼟原材料抽查监管,对商品混凝⼟⼚就商品混凝⼟质量进⾏评价,撰写评估报告并上交监理和第三⽅检测单位;施⼯单位应根据商品混凝⼟的特点制定混凝⼟施⼯⽅案,按规定进⾏审批后组织施⼯;施⼯单位在接受混凝⼟时,须取得商品混凝⼟送货单、混凝⼟配合⽐通知单及原材料试验报告。(⼆⼗七)做好试验检测和质量巡查的配合⼯作:

1、对监理和第三⽅检测单位的检查,认真配合,如实反映检测⼯作情况。

2、每⽉25⽇之前向第三⽅检测单位提供材料进场计划、检测计划等第三⽅检测单位需要的⽂件资料。3、对承包项⽬按规范要求报质量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100%的⾃检,并做好相应的检测台账。第⼋条合格分供商的职责与要求:

(⼆⼗⼋)供货商应保证出⼚材料或半成品、成品质量合格,严格执⾏供货合同内对材料的各项要求;

(⼆⼗九)对于运到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随货带有产品对应的出⼚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及技术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应对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出⼚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相关质量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建⽴专门台帐,对⽤于地铁⼯程建设的材料⾃检结果进⾏记录、整理,并建⽴档案,便于查证;

(三⼗⼀)在业主、第三⽅检测单位、监理和施⼯单位对材料制作现场进⾏检查时,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产情况;(三⼗⼆)在检测中发现材料或成品、半成品不符合要求时,应与施⼯单位⼀起,配合监理单位和第三⽅检测单位作进⼀步的分析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得⽤于本⼯程。确系由材料供应商⽣产、运输、搬运过程中的不当,造成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损坏,由材料供货商⾃⾏负责,否则由施⼯单位负责;

(三⼗三)供应商应服从业主和监理的监督管理,配合施⼯单位⼯作,以确保⼯程质量和进度。

第九条专业检测单位的职责与要求:由业主招标确定或施⼯单位、第三⽅检测单位委托的承担施⼯单位⾃检或⾮常规项⽬检测的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该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负责,如实反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认真及时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检测任务,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从抽样到试验检测全过程,须独⽴完成,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第四章检测主要内容

第⼗条本⼯程采⽤的检测程序及频率:

(三⼗四)常规材料检测:

1、施⼯单位⾃检: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检测,须按合同规定经监理见证取样。

2、第三⽅检测单位抽检:由业主委托、代表业主按业主规定的频率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抽检。

(三⼗五)实体检测:施⼯单位根据合同按规范要求对已完成的结构和实体进⾏检测,检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实施旁站制度。第三⽅检测单位根据其合同按业主规定的频率进⾏抽检。(三⼗六)检测频率

1、施⼯单位进⾏100%的⾃检,监理见证取样,由专业检测单位承担检测任务,检测费⽤按合同约定执⾏。

2、第三⽅检测单位按照业主指定的频率或下达的随机抽检(飞⾏检查)任务书的进⾏抽检,检测费⽤由业主承担。检测频率原则上为施⼯单位⾃检频率的10%,具体根据⼯程实际情况由第三⽅检测单位每⽉制定抽检计划(格式见附件⼀)报业主审批后确定,第三⽅检测单位必须按照业主批准的抽检计划或下达的随机抽检(飞⾏检查)任务书(格式见附件⼆),组织⼈员会同监理、施⼯单位检测⼯程师进⾏抽检,每次抽检取样必须现场填写现场抽样记录表(格式见附件三)并由监理、施⼯单位检测⼯程师签字确认,否则不予计量。

3、第三⽅抽检频率,当⽉同种检测项⽬合格时,第⼆个⽉该检测项⽬第三⽅抽检频率由初定的10%降低到5%,直到该检测项⽬⾃检或质监站检测出现⼀次不合格为⽌,出现⼀次不合格时当⽉抽检频率再调整到10%,如此类推。连续两个⽉同种检测项⽬合格时,第3个⽉、第4个⽉不再抽检该项⽬,直到该检测项⽬⾃检或质监站检查出现⼀次不合格为⽌,出现⼀次不合格时当⽉抽检频率再调整到10%,如此类推。对抽检或⾃检、质监站检查出现的不合格,第三⽅应要求监理做彻底调查,直到查到真正原因,形成调查报告(原因、整改措施、责任⽅处罚、预防措施等),并在⼯程部周例会上点评。

第⼗⼀条⼯程质量检测项⽬根据检测的综合技术能⼒分为:⼯程材料检测项⽬、⼯程实体检测项⽬和⼯程专业检测项⽬。第⼗⼆条⼯程材料检测项⽬:(三⼗七)建筑材料:

1、⽔泥、碎⽯、砂、粉煤灰、⽯灰、混凝⼟外加剂、砌墙砖和砌块;2、钢材、钢筋接头(焊接与连接)、钢构件;3、普通混凝⼟、抗渗混凝⼟、砌筑砂浆;4、防⽔材料;

5、钢绞线、锚具、橡胶⽀座。(三⼗⼋)回填⼟检测:(三⼗九)混凝⼟预制构件:(四⼗)安装、装修材料:

1、电线、电缆、开关(箱)、插座、阀门;2、瓷砖、涂料、花岗岩、⼈造板材;3、管线、线槽。

(四⼗⼀)其他业主指定的材料。第⼗三条⼯程实体检测项⽬:

(四⼗⼆)建筑结构:混凝⼟结构、砌体结构、预应⼒结构检测(强度、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挠度);(四⼗三)地基基础:

1、地基⼟、复合地基承载⼒检测;2、⽔泥⼟桩质量检测(钻孔取芯法);

3、桩基完整性检测(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

4、单桩承载⼒检测(静载试验、⾼应变法)。

(四⼗四)钢结构⼯程质量检测:焊接、制作、安装、涂装、⾼强度螺栓连接。第⼗四条⼯程专业检测项⽬:

(四⼗五)室内环境空⽓质量的检测;

(四⼗六)建筑幕墙—空⽓渗透性能、⾬⽔渗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平⾯内变形性能和⼯程质量的检测;(四⼗七)空调通风与风管;(四⼗⼋)防雷、接地检测;(四⼗九)消防专项检测等。第五章检测⼯作的⼏⽅⾯控制

第⼗五条材料检测:包括施⼯单位⾃检、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和第三⽅检测单位抽检。

第⼗六条实体检测:施⼯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范要求对已完成的结构或实体进⾏检测,检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实施旁站制度,第三⽅检测单位按规范要求进⾏抽检。

第⼗七条商品混凝⼟质量控制:按《⽆锡地铁商品砼⽣产管理⼯作要点》实施,重点做好混凝⼟配合⽐的确定和混凝⼟浇筑质量控制。

第六章资料管理及信息报送的要求

第⼗⼋条施⼯单位和第三⽅检测单位出具的表格应满⾜公司及⽆锡市档案馆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九条施⼯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第三⽅检测单位指定的时间节点向第三⽅检测单位提供⾃检计划、施⼯进度报表、材料进场计划等相关资料,第三⽅检测单位在每⽉28⽇之前提交下⽉抽检计划报业主审批,抽检计划应根据施⼯单位⾃检计划编制,抽检计划中的检测项⽬、

参数及对应频率应符合施⼯现状,必须有理有据。第三⽅检测单位应根据业主批准后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达的飞⾏检测通知进⾏⽇常检测⼯作,未经业主批准或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检测项⽬不予计量。

第⼆⼗条第三⽅检测单位应根据业主批准后的抽检计划或业主下达的飞⾏检测通知进⾏检测⼯作,并及时报送检测报告。第⼆⼗⼀条第三⽅检测单位提交的报告主要有:

(五⼗)⼯作周报:主要包括本周⼯作回复、本周主要完成⼯作、下周⼯作计划、待解决问题等,内容应简明扼要,突出⼯作重点,主要反映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或意见;

(五⼗⼀)检测⽉报:每⽉25⽇之前提交。根据材料抽检质量、⼯程实体质量检查的结果编写,按施⼯标段简要阐述各标段检测⼯作量完成情况,原材料检测合格率、不合格品的处理情况,实体质量缺陷及处理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常检查或巡查情况等,从⽽归纳各标段材料质量、施⼯质量稳定情况和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业主管理具有指导性的解决措施或建议;

(五⼗⼆)检查报告:按次提交,每次巡查或检查结束后3⽇内提交正式报告,涉及整改的应同时提交整改建议单。检查报告应思路清晰,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并附有照⽚和数据资料;

(五⼗三)试验检测报告:每⽉⽉底提交本⽉试验检测报告,分为常规材料检测报告和⼯程实体检测报告两类,将和抽检计划、现场抽样记录表、随机抽检(飞⾏检查)任务书⼀起作为计量⽀付⼯作量确认和备案的依据。

(五)会议记录:每⽉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施⼯单位及监理单位的⼯作会议,就施⼯不同阶段出现的各种检测质量问题进⾏⼀定深度的讨论,已防⽌下次出现同类的事件,并形成相关的记录,会议程序设定:(1)检测问题情况汇报及原因分析;(2)现场已采取措施及效果汇报;(3)各⽅责任认定或明确;(4)下阶段防范或处理措施;

(5)第三⽅检测单位形成阶段专题报告报送地铁公司。

第⼆⼗⼆条第三⽅检测单位、施⼯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负责⼈应保证⼿机24⼩时开机,出现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员,必要时可以越级直接电话通知业主单位的相关负责⼈。

第七章成果保密

第⼆⼗三条检测、巡视成果归业主所有,未经允许,任何检测⼈员不得私⾃将检测成果⽤于其他事务。第⼆⼗四条检测作业过程中,任何检测作业⼈员不得夸⼤检测对象的风险程度。第⼋章检测单位的考核

第⼆⼗五条⽆锡地铁实⾏业主对第三⽅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级考核制度。第⼆⼗六条第三⽅检测单位对监理单位、施⼯单位和合格分供商的试验检测和质量管理⼯作具有平⾏考核的权利。

第⼆⼗七条第三⽅检测单位的考核内容主要为检测单位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员、仪器是否满⾜检测的要求,检测的⽇常事务及资料报送等(第三⽅检测单位考核表,详见附件四)。第九章罚则

第⼆⼗⼋条第三⽅检测单位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出具检测问题处理通知单(见附件),必要时可采取会议纪要形式。第⼆⼗九条现场第三⽅检测单位抽检时,在要求时间内没有提供材料⼀周后,每天罚款1000元。缺席第三⽅检测单位组织的检测专题例会,每次罚款1000元。

第三⼗条施⼯单位试验员没有到位或者试验室原有仪器设备变动未经报批的,试验室主任每天罚款300元,⼀般检测技术⼈员每⼈每天罚款100元,仪器设备每个每天罚款300元。监理单位⼈员变动的,每⼈每天罚款300元。

第三⼗⼀条施⼯单位所配试验室的检测⼈员或者试验室的仪器设备不符要求,每次罚款1000元。监理单位对施⼯单位检测⼈员、仪器设备未实施有效检查管理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三⼗⼆条施⼯单位未按检测⽅案或现场要求进⾏检测⽽不能满⾜施⼯需要的,每次罚款2000元;监理单位存在监管不⼒的,每次罚款2000元。

第三⼗三条施⼯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或按业主特别指定提交资料的时间)提交资料的,每超过⼀⽇,罚款200元。第三⼗四条施⼯单位应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资料,违反规定作假者,经查实,每次罚款5000元;若产⽣严重后果的,由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由此产⽣的所有损失。监理单位未对检测成果进⾏审核,每次罚款2000元并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第三⼗五条施⼯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现场检测管理过程中未形成有效的⼯作程序或监理细则,检测控制措施不得当或与实际情况脱节的,每次罚款2000元。第⼗章附则

第三⼗六条本办法需贯彻到⽆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施⼯、监理单位和第三⽅检测单位。第三⼗七条本办法由⽆锡地铁集团建设分公司安质部负责修订、培训、解释和补充。第三⼗⼋条本办法⾃发布之⽇起执⾏。第三⼗九条本办法附件有:附件⼀:抽检计划表

附件⼆:随机抽检(飞⾏检查)任务书附件三:现场抽样记录表附件四:第三⽅检测单位考核表附件五:监理单位监测考核评价表附件六:施⼯单位监测考核评价表附件七:第三⽅检测单位检测流程附件⼋:材料检验流程附件九:⼯程实体检验流程附件⼗:混凝⼟配⽐确定流程

附件⼗⼀:混凝⼟浇筑检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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