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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2023-12-02 来源:一二三四网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篇: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州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会议组成及议事范围

第三条 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有关事项涉及范围,可安排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四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定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和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州政府班子建设、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研究决定人事任免、奖惩等事项;

(六)研究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调配事项;

(七)研究按有关规定应由州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时间安排

第五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议题确定后以一定方式报州委审定。

第六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牵头组织。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七条 州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 2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现决策民主化。 第八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由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后,形成决议。

第九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并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与议题有关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分管议题涉及工作的副职代为列席。

第十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重大问题的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

第十二条 凡以州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州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三条 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签发,州政府秘书处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二篇: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制度

为坚持和发扬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本单位党组议事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规

则》等有关规定和旗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

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特殊需要时,经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组成员)批准,有关股室所负责人可列席参加。会议由党务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议事决策形式

采取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党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程

1、局党组成员会前提出议题;局机关各股室所也可提出议题,所提出议题须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2、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会前收集汇总。

3、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后,列入党组会议内容。

4、需提交党组会讨论的文件,由承办股室所在党组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在会前认真审阅文件材料,准备意见。不能出席会议但对会议议题或讨论文件有意见的,应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并同党组书记沟通。 第三篇: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 1111111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检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确定和调整领导成员的分工,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任免、调整、推荐、培训、考核、奖惩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四)研究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以党组名义命名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向市委、市人大及上级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六)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机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七)其他须经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讨论任免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遵守有关人事纪律和程序,不搞临时会议。

第四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其他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准备不充分、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党组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党组成员应当在会前认真思考,准备意见。未经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上会研究。

第五条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出全面汇报,分管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其他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

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党组的决定。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记录由政工室负责。

第七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党组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各分管领导负责督办,政工室负责收集并向党组报告。

第八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会议记录、有关文件材料应当及时整理、立卷、归档,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摘抄、复印。

第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政工室负责组织,提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日程报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及时向县委、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规程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制度

党组议事制度

为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依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检察机关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思想、组织、作风、业务建设、规范化建设、基础建设和执法办案中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审议以党组名义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区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五)审议机关党总支提请的党建工作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权限范围内干部的选拔、职务职级任免、奖惩以及荣誉称号的授予。

(七)研究决定大额经费开支、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设备购臵等事项。

(八)定期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九)其它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1三、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会议。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组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党组成员都应当到会,特殊情况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三)党组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于会前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的重要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本人应书写发言材料,委托其他成员会上代读。

(四)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成员提请党组书记确定。提请党组讨论的议题,党组成员及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事先组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供党组决策参考的方案和意见。

(五)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是情况允许会前酝酿的,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责成副书记、提请议题的党组成员,在议事决策前与党组成员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保证决策的顺畅,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事关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党员意见,首先在党内形成共识,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六)凡经会议讨论的议题,都应当做出明确决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议事过程中让与会成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见解,在充分酝酿、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对议题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方式,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必须紧急处理的外,不宜急于做出决议,会后成员间再行通气协商,初步形成共识后召开会议再议。

(七)党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凡属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公布和虽经讨论、但尚未做出最后决定的议题,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八)党组会议讨论研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基层院、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通报,组织党员、群众学习贯彻,保证党组决策的执行和落实。

四、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党组成员应模范地执行党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

(二)党组决议、决定的执行,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工作决策、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体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期限;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完成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党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党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因不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导致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而影响全局工作开展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视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三)党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再次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新的决议、决定的同时,废止原决议、决定。 第五篇: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国税局党组议事制度 *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会议制度

为加强和改进*县国家税务局党组的领导,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组在国税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制度。

1、会议人员

县局党组成员、人事教育科相关人员。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书

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因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党组扩大会议的人员,由党组书记确定。

2、会议时限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党组成员的意见。会议议题和日期确定后,通常应提前1至2天通知党组成员及有关人员做好准备。

3、会议范围

(1)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根据上级组织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实施意见,制定近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研究解决在依法治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加强组织收入工作的重要措施,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3)讨论决定加强本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适应形势和任务需要的本系统干部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和基层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

(4)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本系统干部的任免、推荐、配备调整、后备干部的确定,干部的考核、录用、奖惩、交流、职务升降、辞职辞退等事宜;按管理权限审核并按规定上报本系统的人员编制、增人计划、机构的设置与变更。

(5)讨论通过党组成员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以及党组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局党组的重要请示报告;指导局机关各部门、各分局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做出决定。

(6)审批本系统经费、装备的管理及分配方案。通过招、投标方

式,研究确定本级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审批大额经费的开支(单笔费用发生额5000元以上的),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它需要提交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宜。 4、会议程序

(1)确定党组会议题。按照议事范围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党组会议题;

(2)议题的主要提出者就议题作简要说明; (3)党组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4)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策意见; (5)到会的党组成员进行表决。 5、相关要求

(1)党组会由人教科设专簿专人记录,并归档保管。对讨论中的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主要程序的情况。每次党组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后应签阅会议记录,以便了解会议研究的内容及形成的决议。

(2)党组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党组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3)其余未列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党组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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