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根底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为被继承人李某某的子女,父母已逝,并未留下房产分配遗嘱,甲乙双方合法继承其父母名下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兴仁县真武山办事处民主社区解西路工商银行宿舍楼,房产号为: ,上市证为: ,建筑面积 ㎡。
二、为了便于对房产的管理使用,乙方确认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每人壹万五千元整(15000.00元),共计人民币肆万五千元整(45000.00元),作为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全部补偿。
二、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放弃父母遗下房产的继承权利,今后无权干预甲方对遗下房产的使用和出售。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款凭证后,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履行完协议义务。
四、双方对遗产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签订
双方每人一份,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 日
协议各方当事人:
1、付桂花,公民身份号码:
2、宗祥奎,公民身份号码: 3、宗祥波,公民身份号码: 4、宗敏丽,公民身份号码:
宗祥奎、宗祥波、宗敏丽系付桂花、宗凡清之子女,宗凡清、付桂花夫妇在大悟县城关镇宗城村后宗家城92号有占地面积约140平方米住房一宗,宗凡清现已经死亡,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付桂花对该房屋占用的份额赠与给宗祥奎所有; 二、宗祥波、宗敏丽自愿放弃对宗凡清部分房产的继承权; 三、上述房屋由宗祥奎一人所有。
四、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各方当事人签字:
张秀兰,性别: 身份证号码:家中子女共五人,其中: 大女儿:,身份证号码: 二女儿: ,身份证号码: 三女儿: ,身份证号码: 儿 子:,身份证号码: 小女儿:,身份证号码: 经家中所有子女协商,一致同意孙瑞林一人继承母亲张秀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房屋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其他子女、 、、 放弃该套房屋被继承人(母亲张秀兰)遗产的继承权。 该协议一式五份,各自签名、按指印之日起,即可生效。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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