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唐山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唐政办函[2006]43号

2020-12-27 来源:一二三四网
唐山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3.03 2006.03.03 唐政办函[2006]43号 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唐山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唐政办函[2006]43号 2006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优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和国家、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涉密岗位、调任领导岗位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外,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章 招聘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招聘公告; (二)负责组织或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应聘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负责组织考试或委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四)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人员的体检、考核、聘用等工作,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所属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及招聘资格条件; (二)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三)受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考试的组织; (四)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五)指导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及聘用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招聘计划及招聘资格条件; (二)参加考试、体检工作;

(三)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对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招聘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情况,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招聘计划,分别报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呈报市编委会审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招聘计划的单位,一般视为当年不需要补充人员。 (二)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者须填写《唐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发准考证;

(四)组织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五)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 (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人事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市编制部门开具《编制验证通知单》; (九)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公开招聘根据事业单位需要举行,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结合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组织。

第九条 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折合之和为考试总成绩,应聘教师的还要计算试讲成绩。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末位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参加体检。

第十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应当回避等。要撰写详实的考核材料,因考核不合格出现人员空缺,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各岗位拟招聘人员,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15日。

第十三条 对笔试成绩良好,因聘用指标限制未被聘用的人员,由市建立事业单位备选人才储备库。各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人员时,经市人事行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从储备库中确定人选,组织面试、体检、考核,合格者可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储备库的候选人员候选资格储备期为一年。 第四章 聘用

第十四条 对经考试、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的下列材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二)拟招聘人员个人档案;

(三)资格审查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四)体检表; (五)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拟聘人员经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手续后,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鉴证后办理人事代理、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正式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进入人才市场自行择业,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肃纪律。要切实增加招聘工作的透明度,招聘计划、条件、办法、程序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要执行有关回避制度,对在招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反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严

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补充工作人员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经费,除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外,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