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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告

2023-05-14 来源:一二三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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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告

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告一: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社区居民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确保社区消防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居民住宅楼内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或堆放杂物。

四、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随意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隔栏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有专人值班,随时开启,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

五、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六、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住宅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七、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责任

对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未履行保持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职责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发布后,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居民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辖区住宅区、住宅楼的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消防、房产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告二: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综治办:

近期,居民住宅楼火灾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切实加强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止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等规定,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各地要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组织住建、安监、城管等部门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开展联合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要督促居委会加强对居民住宅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楼,要协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2.各地公安机关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

人员,每日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做好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组织开展网格员消防培训,及时处理网格员上报的安全问题。

3.各地综治部门要组织网格员结合日常入户走访、信息采集、矛盾调解等工作,一并向居民发放《通告》,提示注意消防安全。

各地要将《通告》在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予以公布,并按照2开纸规格自行印制,不盖印章,广泛张贴到居民住宅楼显著位置,最大限度提高群众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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