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目 录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9.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1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1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1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1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15.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
一、我院建立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了由分管领导负责,医疗、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药学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我院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负责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五、药学管理部门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丢失、被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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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一、医疗机构要根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定期参加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专项检查内容为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健全,采购、储存和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调配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流失。 三、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防火、防盗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咖啡因、杜冷丁、二氢埃托啡、丁丙诺啡、氯胺酮、三唑仑等重点品种的日常监管。
五、对因特殊药品监管责任不落实,管理出现疏漏而导致特殊药品重大流失案件的,依法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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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与验收制度
一、药学管理部门应根据我院临床医疗需要填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二、药学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下年度《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市定点批发企业采购。 三、药学管理部门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须按临床用量报送,保证合理库存。
四、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须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用簿记录。验收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所有登记帐册须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5年备查。
五、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剂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药品仓库所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严格遵守出库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仓储保管须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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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与保管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二、专柜要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
四、专库或专柜上应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标志。
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贮存方法贮存,同时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及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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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一、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四、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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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执业医师经院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五、医师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六、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七、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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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需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二、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三、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四、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五、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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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保存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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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与销毁制度
一、我院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由药学部门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二、回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由院主管领导与药学部门负责人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学部门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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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报告制度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时,应当立即报告药学部门负责人,有药学部门负责人逐级上报院领导,同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内容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四、因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我院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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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制度
一、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时应回收空安瓿、废贴,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核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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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
一、医院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门窗有防盗设施。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门诊、急诊和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周转柜时,应配备保险柜并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
三、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安全。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库房由保管员负责、在药房由专人负责,交接班有记录。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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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并进行24小时值班。 二、药学值班人员之间要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交接手续,交接班时要清点数量,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
三、药学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认真负责,不允许擅自离岗、漏岗。 四、保卫人员值班期间要加强巡查,不允许擅自离岗、漏岗。 五、院里应不定期抽查值班情况,定期检查交接班记录。
六、值班及交接班不负责任的个人及科室将按照我院综合目标管理方案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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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一、由医务科、药械科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三、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调剂资格,其他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相关工作。
四、医务科、药械科应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医师及药师进行备案,如有变更需将变更情况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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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随诊复诊制度
一、应当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至少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二、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复诊或随诊患者要详细询问用药情况、用药效果,以便及时调整用药品种及剂量,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三、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对患者定期随诊或复诊应在病历上做好随诊或复诊记录。 四、患者不接受随诊或复诊的,医师有权拒绝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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