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
5.2.6 成品骨料的堆存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各级骨料仓之间应设置隔墙等有效措施,严禁混料,并应避免泥土和其他杂物混入骨料中。
7.1.2 混凝土拌和必须按照试验部门签发并经审核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7.2.4 混凝土严禁在运输途中和卸料时加水。
7.2.10 用溜筒、溜管、溜槽、负压(真空)溜槽运输混凝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 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应避免混凝土分离,严禁向溜筒(管、槽)内加水。
7.3.9 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应先平仓后振捣,严禁以振捣代替平仓。振捣时间以混凝土粗骨料不再显著下沉,并开始泛浆为准,应避免欠振或过振。
3 采用手持式振捣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4)严禁振捣器直接碰撞模板、钢筋及预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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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在仓内加水;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应避免外来水进入仓内,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带走灰浆;应随时清除粘附在模板、钢筋和预埋件表面的砂浆;应有专人做好模板维护,防止模板位移、变形。
10.1.2 预埋件所用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性能检测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在使用前,应对其进行抽样(或全部)检测。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1.3.1 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满足设计技术指标和施工要求,并经审批后方可使用。混凝土施工配料单必须经校核后签发,并严格按签发的混凝土施工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2.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 260—2014)
2.2.3 堤防基线的永久标石、标架埋设必须牢固,施工中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检查维护,定时核查、校正。
2.3.3 严禁在堤身两侧设计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取土。
5.2.2 堤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堤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堤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
6.1.1 填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铺填;堤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缓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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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
6.1.2 铺料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设计要求将土料铺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它透水料与粘性土料混杂,上堤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
6.1.3 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置应错开。
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
4.1.1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3.3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5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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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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