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配管、配线
一、配管工程均未包括接线箱、盒及支架制作、安装。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配管支架应执行铁构件制作安装项目。
二、补偿导线敷设,执行第十册相应项目。
三、绝缘子配线项目已包括支架安装人工,但支架制作应另执行本册相应项目。
四、沿钢支架及钢索配线项目未包括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制作、安装,应另执行相应项目。
五、车间带形母线项目已包括支架安装人工,未包括支架制作及母线伸缩器制作、安装,应另执行相应项目。
六、线槽配线项目是以单根线路考虑的,多芯导线(导线截面2.5mm2以内)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二芯导线,套用2-1284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2。
2.四芯导线,套用2-1284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4。
3.八芯导线,套用2-1284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8。
4.十六芯导线,套用2-1284项目,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2.1。
七、接线盒安装包括盖板安装,盖板的主材应另计。
八、钢管敷设项目中的钢管是指焊接钢管,不得执行电线管项目。吊顶内施工时,执行明配管项目。
九、动力配管混凝土地面刨沟,是指电气工程正常配合主体施工完工后,设计变更需要将管路再次敷设于混凝土结构内使用。工作内容内已包括填补工作。
十、人工、机械凿槽、刨沟、补沟槽项目适用于非施工单位造成的(如设计变更等)或不能配合土建同步施工时,需要墙面刨沟、补沟槽项目(不包括墙面抹灰)。
十一、墙及楼板打透眼项目适用于非施工单位造成的(如设计变更等)或其他原因需打的孔洞。
十二、钢管敷设于钢模板内时,执行砖、混凝土结构暗配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各种配管应区别不同敷设方式、敷设位置、管材材质、规格,以延长“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
2.项目中未包括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接线箱(盒)、支架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另行计算。
3.管内穿线的工程量,应区别线路性质、导线材质、导线截面,以延长“m”为计量单位。线路分支接头线的长度已综合考虑在项目中,不得另行计算。照明线路中的导线截面大于或等于6mm2时,应执行动力线路穿线相应项目。
4.线夹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线夹材质、线式(两线、三线)、敷设位置(在木、砖、混凝土)以及导线规格,以线路延长“m”为计量单位。
5.绝缘子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绝缘子形式(针式、鼓形、蝶式)、绝缘子配线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木结构、顶棚内、砖、混凝土结构,沿钢支架及钢索)。导线截面积,以线路延长“m”为计量单位。绝缘子暗配线、引下线按线路支持点至天棚下缘距离的长度计算。
6.槽板配线工程量,应区别槽板材质、配线位置(木结构、砖、混凝土)、导线截面、线式(二线、三线),以线路延长“m”为计量单位。
7.塑料护套线明敷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导线芯数(二芯、三芯)、敷设位置(木结构、砖混凝土结构、沿钢索),以单根线路延长“m”为计量单位。
8.线槽配线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以单根线路延长“m”为计量单位。
9.钢索架设工程量,应区别圆钢、钢索直径(6、9mm),按图示墙(柱)内缘距离,以延长“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长度。
10.母线拉紧装置及钢索拉紧装置制作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截面、花篮螺栓直径(12、16、18mm),以“套”为计量单位。
11.车间带形母线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材质(铝、钢)、母线截面、安装位置(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以延长“m”为计量单位。
12.动力配管混凝土地面刨沟工程量,应区别管子直径,以延长“m”为计量单位。
13.接线箱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接线箱半周长,以“个”为计量单位。
14.接线盒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钢索上)以及接线盒类型,以“个”为计量单位。
15.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内的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项目内,不另行计算。配线进入开关箱、盘、柜、板的预留线,按下表规定的长度,分别计入相应工程量。参见陕西价目表2001 P502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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