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确保本标段所有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二)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场的钢材、水泥、掺合料、砂、石、外加剂、拌和用水等原材料。(应用标准为国家、铁道部、建设部相关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定)
(三) 职责:项目总工是工程原材料质量监控检验的组织领导者,项目中心试验室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各分部试验组试验员负责按规定对进场原材料进行取样和填写试验委托单,由中心试验室负责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四) 管理内容 1 钢材检验制度
(1)钢材进场,均应有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单,由物资部通知试验室试验员按规定进行取样,填写试验委托单,与检验报告单一起送试验室,检验结束后,填写试验报告单,一式四份。 (2)批量划分及检验项目
A 普通钢筋:每批以不大于60t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同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的钢筋为一取样单位,每组四根,两根做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试验,另两根做冷弯试验。
B 钢绞线:每批不大于30t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同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的钢绞线为一取样单位,每组三根(每盘一根)盘端取样做拉力(整根破裂、破断负荷、屈服负荷、弹性模量、极限伸长率)试验,如一批小于30t,则视为一批取样做试验。定期进行应力松弛试验。
(3)检查每批钢筋的外观质量。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表面的凸块和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带肋钢筋为横肋的高度)。测量本批钢筋的直径偏差。
(4)当试验结果不合格时,此盘钢筋不得使用,应从同一批的不同盘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验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检,复检结果(包括该项试验要求的任一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此批钢筋不合格。
(5)钢筋闪光对焊接点和电弧搭焊:同一工作班内,同一焊工,同一钢筋级
别规格,同一焊接参数,每200个接头为一验收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算一周内累计,不足200个接头时亦按一批计算,每一验收批成品中取六个试样(三个拉力试件,三个弯头试件)。施工单位每批抽检一次。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次数为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20%,但至少一次。
(6)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进场时,必须对其质量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批进行外观、硬度、静载锚固系数性能试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2 水泥检验制度
(1)必须使用质量稳定的厂家生产的水泥。
(2)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氯离子、碱含量、游离氧化钙含量等中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3)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助磨剂、工业副产石膏、混合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天内寄发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天内补报。 (4)交货与验收
A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B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天,一份由买方按标准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在40天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C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
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5)标志、运输和贮存
A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水泥还应标上“掺火山灰”字样。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水泥的印刷采用红色。散装运输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B 水泥在运输和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C 水泥进厂必须附有出厂证明书、试验报告单,并由物资部通知试验室取样复验。
D 每批水泥必检项目:标准稠度用水量、比表面积、凝结时间、安定性、水泥细度及胶砂强度。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逾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逾1个月)时,应按规定进行复验。
E 每个水泥筒仓只许储存同厂家、同品种、 同标号的水泥,严禁混仓。 F 装运水泥的车、船应有棚盖;袋装水泥在装卸、搬移过程中不得抛掷;袋装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分批堆垛,堆垛高度不宜大于1.5~2.0m。堆垛应架离地面0.2m以上,并距离四周墙壁0.2~0.3m,或留一通道;水泥不宜露天堆放,临时露天堆放时应上盖下垫。如有受潮或超过出厂期三个月,应取样试验,满足GB175有关规定方可使用。
3 砂石检验制度
(1)砂、碎石进场后,由物资部通知试验员按规定取样,填写和砂、碎石试验申请单送试验室。检验结束后,填写试验报告单一式四份。 (2)取样,从车五个不同部位进行取样,以使试验具有代表性。 (3)砂批量划分与检验项目
A 当砂货源稳定时,连续供应同厂家、同规格的砂400m3(或600t)检验
一次,不足400m3或600t时也需检验一次。
B 当砂货源不稳定时,每批进场砂以400m3(或600t)检验一次,不足400m3或600t时也需检验一次。
C 每批进场的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如有一项不合格,则此砂为不合格,立即通知物资部、安质部、并上报项目三分部有关领导,由物资部安排处理,严禁使用。
4 工程用水及外加剂检验制度
(1)工程用水由试验室负责取样委外型式检验。 (2)外加剂
A 外加剂进场必须附有出厂质量检验报告。 B 外加剂检验
a 批量划分: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一出厂日期的产品,每50t为一检验批,不足50t也需检验一次。
b 检验项目:每批外加剂进行减水率、常压泌水率比、含气量、抗压强度的检验。
c 由物资部门填写试验委托单与质量证明书一起送试验室,随机抽取试样,混合均匀后,从中取不少于1Kg的试样。
d 检验结束后,填写试验报告单一式四份。
e 当检验结果不合格时,立即通知物资部、安质部、并上报项目分部有关领导,由物资部安排处理。
5 粉煤灰检验制度
(1)粉煤灰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质量检验报告。
(2)由物资部门通知试验员按规定取样,填写粉煤灰试验委托单与质量证明书一起送试验室。
(3)批量划分: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一出厂日期的产品,每200t检验一次,不足200t也需检验一次。
(4)检验项目: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安定性和游离CaO含量的检验。 (5)粉煤灰抽检合格时,通知物资部,此批粉煤灰可以使用。
当检验结果不合格时,立即通知物资部、安质部、并上报项目分部有关领导,由
物资部安排处理,严禁使用。
(6)选用新货源或使用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产品达6个月者,须进行细度、烧失量、含水率、需水量比、三氧化硫含量、碱含量、cl-含量、安定性和游离CaO的检验。
(7)检验结束后,填写试验报告单一式四份。 6 磨细矿渣粉检验制度
(1)磨细矿渣粉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质量检验报告。
(2)由物资部门通知试验员按规定取样,填写磨细矿渣粉试验委托单与质量证明书一起送试验室。
(3)批量划分: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一出厂日期的产品,每200t检验一次,不足200t也需检验一次。
(4)检验项目:密度、比表面积、烧失量、流动度比的检验。
(5)磨细矿渣粉抽检合格时,通知物资部门,此批粉煤灰可以使用。当检验结果不合格时,立即通知物资部、安质部、并上报项目分部有关领导,由物资部安排处理,严禁使用。
(6)选用新货源或使用同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产品达6个月者,须进行细度、比表面积、烧失量、流动度比、氧化镁含量、三氧化硫含量、Cl-含量、含水率、活性指数的检验。
5 记录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定的工程原材料质量监控检验标准化表格进行规范填写和及时归档。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云桂铁路
云南段YGT—2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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