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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遇到被告人不认罪辩护人如何辩护?

2021-02-06 来源:一二三四网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质疑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调查证据并尝试找到漏洞以反驳,引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避免过度解读,避免作有罪辩护。如果认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证据确凿有罪,可以依法拒绝辩护。

法律分析

被告人不认罪时,辩护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辩护:

1. 质疑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或否定被告的认罪证据。

2. 如果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和可信,那么辩护人可以尝试说服法官相信被告无罪或有罪的可能性。

3. 辩护人可以调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尝试找到证据中的漏洞或瑕疵,以反驳原告的证据。

4. 辩护人可以引用法律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以避免对被告的认罪证据进行过度解读或质疑。

5. 辩护人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策略,如寻求其他证据或证人来支持被告的立场,或提出与原告证据相反但更有说服力的证据来反驳原告。

2、被告方的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可信度都会是重点。

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反之就是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就能对其定罪量刑。所以,你做无罪辩护,不能只凭无嫌疑人口供作为依据,还要通过案件的证据链条是否完备、充分上考虑。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有罪的,可以考虑无罪辩护;现有证据充分的,考虑有罪辩护。

4、在被告人不认罪时,辩护人不应作有罪辩护,只能作无罪辩护;

5、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辩护人在阅卷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非常扎实,有罪证据确凿,认为被告没有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不能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作有罪辩护。

6、法理上辩护人不能指控被告人。

7、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论,我国的刑事诉讼由原来的纠问式诉讼转变为对抗式诉讼,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提出有罪证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对证据质证,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法院居中裁判,确认证据效力、确认是否有罪、衡量罪行轻重。作为辩护人在刑事辩护中不能指控被告人犯罪。

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与被告人的认罪有无必然的冲突

1、认为是可以的

2、这是辩护人的职业属性所决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推知两点:第一,辩护人的地位是独立的,辩护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而非依附于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无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3、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或者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出于辩护责任(同时也是职业道德),辩护人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其次,这是追求终极司法公正的需要。基于认知错误、理解偏差或外部压力等原因,实践中完全可能会出现被告人虽然认罪但实际并不构成犯罪,或者压根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等情况,此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对于司法公正无疑大有裨益。

拓展延伸

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不认罪是一个常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律师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即通过提出证据和论点来证明被告人并非犯罪的人。

首先,无罪辩护需要律师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这可能包括证人证言、文件、视频证据等。律师需要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并试图让法官相信被告人的行为是合法的。

其次,无罪辩护还需要律师提出充分的论点来证明被告人并非犯罪的人。这可能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在他人胁迫下做出的,或者被告人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等。律师需要向法官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解释,让法官相信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故意犯罪。

总之,被告人不认罪时,律师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和论点来证明被告人并非犯罪的人,从而为其进行无罪辩护。然而,这需要充分的证据和解释,而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通过无罪辩护来得出无罪判决。因此,在司法审判中,被告人不认罪时,律师需要谨慎地考虑,并寻求合适的证据和论点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结语

被告人不认罪时,辩护人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辩护。首先,质疑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特别是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或否定被告的认罪证据。其次,如果被告方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和可信,那么辩护人可以尝试说服法官相信被告无罪或有罪的可能性。此外,辩护人可以调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尝试找到证据中的漏洞或瑕疵,以反驳原告的证据。同时,辩护人可以引用法律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以避免对被告的认罪证据进行过度解读或质疑。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应该作无罪辩护,而不是有罪辩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九十二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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