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流程条件如下: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法律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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