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享受医疗期限:劳动者医疗期限的长短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 1、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 2、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 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以上三个因素对劳动者的医疗期期限作出了3个月至24个月的规定: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根据上述医疗期的规定享受最长24个月的医疗期,但对于患上特殊疾病(比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疾病仍无法痊愈的,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上述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之后可以享受的医疗期限,但并不等于劳动者实际享受到的医疗期限,劳动者实际享受到的医疗期限,还要根据劳动者所患疾病的种类和严重程度,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意见,在上述医疗期限内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简单来说就是一段解雇保护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