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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可以执行吗

2020-05-30 来源:一二三四网

本文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但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包括初审和审核两个环节,具体颁发时间因地区而异。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土地的,还需按照特定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分析

关于土地经营权是否可以执行,答案是否定的。农村土地承包通常是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但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布的程序是什么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三、实行招投标、拍卖等方式承包土地的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但是,如果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自行协商:承包方可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解决土地经营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2. 申请仲裁:承包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3.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和仲裁无法解决问题,承包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4.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民事诉讼程序无法解决问题,承包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其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在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其他土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土地经营权可以执行,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通常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但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08-26)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

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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